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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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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16: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从字面意思理解,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即使达到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因不适用该办法,故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而如果用自有资金或发行股份等方法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则适用该办法。
   请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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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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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22: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既然是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和投资,属于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当然不构成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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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1: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募集文件都是经过证监会审核通过的,其中包括募集资金用途当然也是通过的内容之一。既然已经通过审核了,如果再要求按照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审核一次,就是多此一举。因此,对于募集资金用途已经披露的,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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