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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变更前后股权转让及发起人资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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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1: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了一下创业板过会企业惠州亿纬锂能的股权变动说明,企业在股改前作了一个股权激励。2007年9月,把一部份股份转让给33位自然人,2007年10月决议以2007年8月31日的净资产为基准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问题:发起人应该是原股东与这33位激励对象,但在审计基准日2007年8月31日时,该33位自然人的资金尚未投入上市主体,即尚未成为公司股东,如何能够作为发起人。那么,这种变更设立方式是否有依据?一般企业都是在向自然人转股后,再确定审计基准日,即上述情况下一般会以2007年9月30日作为审计基准日。
简单说,激励对象在审计基准日之后成为公司股东,是否能够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09-9-24 16: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没有问题的。
应该这样理解:在2007年10月的时候,这些人已经是股东了,当然对公司的事项有决定权。至于选择哪个时点作为基准,只不过是对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转股价格进行确定标准,并不影响作为股东和发起人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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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7 00: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整体变更的基准日已经确定,在基准日确定之后转让股权,此时整体变更的基准日是否需要重新确定;如果基准日确定之后,认购增资的股东可否作为发起人?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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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20: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可以负责任的回答你,基准日之后发生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也不需要调整股改的审计基准日。发起人是指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认购股份的所有股东。当然包括基准日之后受让股权但是在股改时认购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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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16: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基准日审计的公司净资产与股东股权转让不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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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09: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白了,就是说在股权转让后,新股东承继了原股东的债权、债务,因此可以认为在基准日时新股东有这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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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2 11: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精彩,值得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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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2 13: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不是增资,增资肯定不行;股权转让没什么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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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10: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记得中小板有家企业也是这么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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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15: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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