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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一直很困惑的协议收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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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11: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这段话说明了在协议方式收购超过30%后会出现三个情况:

1、如果豁免申请被拒绝,只能全面要约
2、如果不申请豁免,只能全面要约
3、如果豁免申请被批准,什么要约都不需要
那么就出现不会有任何情况可以行使部分要约。但是四十七条同时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怎么理解呢?请高手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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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3 收起 理由
germain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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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11: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困惑,望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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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12: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在收购办法里,30%的概念是个核心。
一般情况下,二级市场收购或协议方式都要求在30%时止步。
然后,1、通过二级市场继续收购,全面要约、部分要约都可以,但不低于5%;
2、通过协议收购增持,改要约方式或申请豁免,没取得豁免及不申请豁免的,全面要约。举个例子,一个持股25%的投资者,若要增加10%:(1)可以协议直接整到35%,但必须通过豁免搞定;(2)先协议整到30%,然后在二级市场部分要约5%;(3)先协议整到30%,一年后,每年不超过2%自由增持,三年内完成。

点评

我认为一个持股25%的投资者,若要增加10%,还可以直接部分要约10%  发表于 2011-8-4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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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6 收起 理由
maldili + 6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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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21: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很困惑,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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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22: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申请豁免失败后,必须发起全面要约,只是针对通过协议方式进行的收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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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01: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maldili 的帖子

前者是说在低于30%继续增持要跨越30%的情况;后者是说站在30%或以上的点上,继续增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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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22: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水淼 于 2011-8-4 22:21 编辑

试着解答:
同意楼上几位童鞋的观点,30%是个坎。
1、比方说某股东甲,已持有上市公司乙31%的股权,如果想继续增持,那么此时即触发了要约收购条件,股东甲可以发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取决于甲增持的目的,当然要约收购不少于5%的股权。那么甲可能只想收购10%,此时可以只需发出部分要约,即只收购一部分股权,并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收购。如果股东甲是以终止乙上市为目的的收购,则发出全面收购,收购剩余股东100%的股权。
2、回到原题,第47条讲解的是收购人收购的股份超过30%,我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收购人之前没有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一种是已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但是此次增持的股权份额较大超过30%。
3、接上面,对于此次是以协议收购,低于30%部分,是可以按协议的方式收购的或者从二级市场上买入;对于超过30%的部分则需要采用要约收购,符合条件的,如果可以申请豁免或者豁免未能通过,或者不申请,则要改成全面要约的方式。
4、同样,比如像增持35%,如3楼同学所说,先增持到30%止步,分阶段,之后再增持5%。此时的5%则可以部分要约。5、关于协议收购的股权为5%~30%时,根据第47条,跟据第二章节的条款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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