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风回雪 发表于 2014-7-3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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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是作为交易的
排放权的经纪商如何对排放权进行会计处理? 答:经纪商应当将排放权作为存货处理。经纪商将成本或可变现净值确认排放权限额成本,按照IAS 2 存货以公允价值确认销售。一个合并主体可能持有排放权既有自用的目的也有交易的目的,那么企业应当将这些排放权分别计量。 理由:在排放权中的经纪商,排污权是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持有待售资产,因此均符合IAS2第6款存货的定义。 IAS 2 第3款: “本标准不适用于持有存货的计量” … (b)以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衡量存货的大宗商品的经济交易商。当次存货以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衡量,其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的变动数与变动发生当期确认为损益。 因此经纪商可能会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二者孰低或以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衡量排放权之间进行选择。 当企业在排放权的基础上交易衍生产品,这属于IAS 39范围内,在会计处理中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列账,除非他们对冲的排放权的公允价值是授予企业自身或使用”自用豁免”。 当企业持有排放权自用还有一个交易排放权的交易部门,那么企业应该对自用和持有用于交易的排放权分别核算。排放权应当分别作为无形资产和存货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