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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714|回复: 4

[疑问求答] 股权激励增量股份定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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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20: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股权激励对象超过200人,标的股票来源是增发,那么该增发是"定向增发"还是"公开增发"?发行价格是"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还是"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交易日均价"?

请求达人解疑......

评分

参与人数 2 +1 +6 收起 理由
germain + 1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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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02: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的定义,应该视为公开发行,按照公开发行定价。只不过现实案例中该情况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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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17: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这个问题我又想了想,其实股权激励来源于增量的股票定价要考虑好几个因素。
首先,要满足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2、如果是少于200人的,作为非公开发行,要满足《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备忘录里写的是50% ,不是90%)
3.如果超过200人,新增股票视同为公开发行,要满足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交易日均价。
事实上这里有个很矛盾的问题,这么多价格,到底确定哪一个?我的看法是满足所有上诉条件后,最后的价格是唯一的。比如,根据股权激励管理暂行办法 确定的行权价格是 25元,也就是说公司股价到了25元以上,相关人员会要求公司发行股票满足其行权。如果根据非公开发行甚至公开发行确定的价格不是25元。请问,矛盾是不是就出现了?所以我认为,最后确定的价格应该取满足所有条件后的唯一的一个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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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22: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激励方式不同,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定价方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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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7 12: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管理办法》附则:上市公司发行以外币认购的证券的办法、上市公司向员工发行证券用于激励的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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