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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19: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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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前身川润集团的股东未按照川润集团成立时的约定及时出资,不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法律上的瑕疵。该情形已经川润集团及其股东自行纠正,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复核报告验证,所有注册资本截至2004年12月16日止全部缴纳到位。该情形消除后,发行人已规范运作三年以上;自贡市工商局已出文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发生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并于2007年11月10日出具《关于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有关事项的证明》,确认“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已于2004年12月16日前足额履行完毕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处罚”。
(2)2000年西润厂以净资产4,142,941.95元出资未评估、2001年股东罗丽华投入实物资产79,400.00元未经评估,不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对此:①上述净资产虽未评估,但该净资产出资是以原账面价值作为作价依据,且已分别经过西润厂全体股东会议决议、川润集团全体股东会议决议确认,原账面价值已经北京兴华出具的专项复核报告验证;②罗丽华、钟利钢夫妇作为西润厂和川润集团的同一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对于因上述问题导致的股份公司的任何损失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综上,国金证券认为:发行人前身川润集团出资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已自行纠正,发行人已依法规范运作三年以上,上述问题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川润集团股东未及时出资到位及出资不规范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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