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0695|回复: 23

[法律] 【境内上市、IPO】2014年8月20日核准11家企业的反馈问题汇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9-1 22: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IPO案例库。公众号搜索IPO案例库即可。
一、好利来(002729)

反馈问题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2009年、2010年股权转让,新引进股东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新增股东背景及其股东资格、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新增股东及发行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况,新增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亲属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新增股东对于公司未来发展发挥的作用。(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问题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1)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变更后的出资方式等是否合法合规,三柱电器未足额出资的部分是否补足。(2)公司股权演变过程中股东的出资是否足额、到位。(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问题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1)厦门好利来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尚未满十年,由外资变为内资企业是否需要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是否有相关的机器设备是否仍处于监管期,是否需要补缴相关的税收减免款项。(2)厦门好利来的业务发展定位,各年度均亏损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利益输送。(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问题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1)厦门衡明、厦门乔彰、旭昇亚洲的历史沿革及股东背景,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2)厦门衡明、厦门乔彰以及发行人的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股权结构是否清晰,股权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问题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业务发展演变过程,控制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部分停止业务的原因,是否有恢复生产的计划,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是否发生业务、资产、人员往来及其具体情况。(3)南京好利来的业务与发行人是否相似,是否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问题6:关于公司香港渠道的整合。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1)骏昇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骏昇公司董事、管理层相关情况。(2)公司通过骏昇对外销售收入占公司外销业务收入的比例,香港销售渠道整合前后客户变化情况,对公司出口销售业务的影响。(3)骏昇公司向好利来控股收取1%的佣金的依据以及报告期内的金额,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4)香港好利来整合骏昇公司和好利来控股电路保护产品业务的具体过程和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问题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租赁控股股东房屋的租金水平的合理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将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全部投入发行人,公司资产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问题8:关于公司高管任职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1)黄汉侨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人的同时担任南京好利来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领薪情况是否合法合规。(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问题14:从招股说明书披露来看,公司员工专科以上学历比例过低。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是否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是否存在补税的风险。(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问题15:好利来控股与香港好利来的名称在历史演变过程中相同或相似,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具体原因,是否存在资产剥离或利益安排,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因此引发争议或纠纷。(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问题16: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黄汉侨转让应收中南汽车港的2,800.00万元债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1)公司债权资产重组过程中履行的法律程序的完备性,黄汉侨款项支付情况,债权形成过程中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2)公司与中南汽车港之间资金借贷行为的合法性,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被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3)中南汽车港的股权结构,公司与2009年将持有中南汽车港1500万元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厦门晋汇的原因,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问题18: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问题1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1)公司商标、专利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是否有效及有效期,拥有专利、商标权属是否存在瑕疵,使用专利、商标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2)控股股东好利来是否将与发行人相关的商标、专利均投入发行人。(3)公司部分专利为共有专利,请核查共有专利的形成过程,生产过程中使用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4)公司与厦门大学的技术开发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问题2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公司是否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补充法律意见书1)

问题2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关联交易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问题2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1)公司新增产能的市场营销是否存在风险,公司能够消化新增产能及应对措施。(2)公司募投项目和募投资金是否与公司现有生产规模、技术水品、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问题37:请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对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能否继续获得该资格、发行人各项指标是否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问题3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下述信息披露相关内容的依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1)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发行人已经成为中国电路保护元器件的龙头生产企业。(2)发行人是同行业中管状熔断器和径向引线式熔断器安全认证最齐全的企业之一。公司是国内产品线最齐全的过电流保护元器件的生产企业之一(3)发行人是我国产品生产线最齐全、规模最大的电路保护元器件供应商之一,是全球十大熔断器供应商、是全球电路保护元器件第二层次生产商的领军企业。(4)公司是国内完成质量管理体系国际标准认证最早的电路保护元器件生产企业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问题4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市场地位的数据来源的依据及发布模式,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客观、真实和准确。(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问题41: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招股说明书准则》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如果不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请修改或删除。(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问题1:(1)宁利电子设立时股东变更出资方式以及逾期出资未经批准的情形的法律后果及其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2)三柱电器以垫付的培训费用和安全标准认证费用作为出资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形。(补充法律意见书2)

反馈问题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报告期内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反馈问题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通过与公司高管及员工谈话、查阅有关材料并调取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及三会 会议记录、纪要,核查了解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三会实际运行情况等,并就下 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授权是否合规、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2)发行人是否依法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发行人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发行人三会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3)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否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4)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如存在,则需进一步核查公司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并说明相关措施的有效性。(5)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不良记录;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是否知悉公司相关情况,是否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发挥作用。(6)相关制度安排对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参与权及知情权是否能提供充足保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是否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护明确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二、华懋科技(603306)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 .关于2010 年5 月17 日、5 月20 日股权转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 1 )新引进股东的原因、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况,新增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及其近亲属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对于公司未来发展发挥的作用。上海祥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懋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天资祥有限公司承诺的股份锁定期为一年,请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履行股份锁定期。(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通过懋盛投资和懋胜投资持有公司股权安排的原因,懋盛投资、懋胜投资股东的背景,是否存在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况。(3 )公司股东上海祥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该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三年的主要情况,合伙股东是否与公司之间存在特殊协议或安排,合伙股东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祥禾投资持有公司6.875%股权,招股说明书披露其与保荐人国金证券存在关联关系。请详细说明国金证券与上海祥禾的关联关系,是否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43 条的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2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金威国际。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金威国际。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 1 ) 金威国际自成立以来发生多次股权变动。金威国际历次引入新股东或股东退出的原因,股权转让的价格和定价依据,上述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况。(2)公司股权控制结构较为复杂,设立上述架构的理由,股权是否真实、清晰,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出资来源的合法性,并对上述构架进行简化。(3)最终持有金威国际股权的15 名股东中,刘松铿是唯一的非家族成员股东,请核查其背景和从业经历,引入该股东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况。(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3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雅筠、赖敏聪、赖方静静和EMILY LAY CUSTODIO (赖嘉慧)四位自然人。从招股说明书披露来看,2004 年9 月至2008 年9 月期间,金威国际股权结构中,赖敏聪、EMILY LAY CUSTODIO 并不直接或间接持有金威国际股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最近三年金威国际股权变化情况,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 号的规定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和原因,是否发生变更。(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4 . 公司属于纺织品行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产业用纺织产品行业国家产业政策动向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现有产能是否存在被限制或面临淘汰的情形;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哪些污染物及排放量、相应的环保设施及其处理能力,是否符合环保、安全生产、消防、节能减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5 . 关于公司关联方常熟爱司惜安汽车安全部件有限公司(常熟SCI)及其股权转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1)金威国际转让SCI 华懋(常熟SCI 合资股东)35%股权的原因,上述股权转让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与常熟SCI 的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决策程序是否完备。(2)公司与常熟SCI 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认定理由是否成立,侨安行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侨安行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公司与常熟SCI 是否将持续进行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安排。(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6 .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华懋染整和常熟华懋在采购商品、销售商品、厂房租赁、设备买卖、资金往来等方面存在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 1 ) 关联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是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行,各项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交易价格是否公允。(2)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在生产、资产、人员、资金、业务、机构等方面是否相互独立,并对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表意见。(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多次占用发行人资金,共计5400 万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分析公司是否建立了资金管理制度,上述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和《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公司防范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措施,并对公司在独立性和规范运行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7 . 关于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与金威国际控制的企业华懋染整、常熟华懋在管理人员、商标、专利、采购渠道、销售渠道、设备通用性、终端客户、产品用途、产品工艺流程、原材料等方面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从事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似业务,上述关联交易产品的用途,并对上述内容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8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正在申请注册商标,公司目前不拥有任何商标。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1)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尚未自主申请商标的原因,公司产品是否使用商标及使用何种商标,商标对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性,是否存在商标被注销或与其他企业共用商标的情形。(2)公司专利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是否有效及有效期,拥有专利权属是否存在瑕疵,使用专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9 . 关于公司募投项目(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募投项目金额和投资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0 .公司2010 年5 月31 日之前为外商独资企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一人公司期间是否按照《公司法》和外商独资企业相关法律的规定规范运行,并结合公司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变化。(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1 .关于公司目前供货的车型及即将供货的车型。(2)公司披露已经进入包括宾利、奥迪、菲亚特、克莱斯勒、比亚迪等20 家整车厂商供应链体系,而公司报告期前五大客户中除了出现比亚迪外没有上述其他汽车整车制造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整车制造商关于安全气囊布的采购模式,公司主要客户的股东结构,说明与公司、股东及其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说明相关披露是否真实及准确。(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2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为员工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是否符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意见》其他相关问题:19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情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补充法律意见书1)

《反馈意见》其他相关问题:21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是否存在补税风险。(补充法律意见书1)

关注问题:2011 年3 月31 日,华懋新材召开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公司租赁华懋(厦门)织造染整有限公司房产的议案》,同意收购华懋染整厂房15399.85 平米;2011 年3 月25 日,金威国际、华懋染整、常熟华懋出具《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就进一步避免未来与华懋新材的同业竞争风险作出具体承诺。(补充法律意见书3)

问题五、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SCI 华懋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上述股权转让是否真实;股权转让完成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常熟SCI 的交易情况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真实性,常熟SCI 的主要最终客户及产品是否最终实现销售。(补充法律意见书9)

问题13、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方华懋染整等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规等重大违规行为。(补充法律意见书10)

三、腾信股份(300392)

1.徐炜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过程及交易定价(补充法律意见书1)

2.发行人曾经搭建的“协议控制”模式境外架构的相关问题(1)发行人协议控制安排的背景;(2)特思尔投资向腾信有限提供资金支持的形式及使用情况及特思尔投资在境内投资的资金来源及审批程序;(3)西征、齐海莹无偿转让BVI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潜在纠纷;(4)对实际控制人境外控制公司设立、注销及转让,TCI及其子公司有关情况履行尽职调查的过程(补充法律意见书1)

3.腾信广告的相关情况(1)2007年徐炜等人与TCIBD公司签订的股权购买及认购协议中对腾信广告业务收入转移及有关权益的安排;(2)腾信广告报告期内的经营及盈利情况。(补充法律意见书1)

4.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公司的相关情况(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公司的设立背景和目的,与发行人在主营业务、客户、技术等方面的关系;(2)相关公司转让前后的经营情况,以及受让方的关联性;(3)该等公司存续期间的合法性。(补充法律意见书1)

5.派通天下的相关情况(1)派通天下法定代表人相关情况;(2)派通天下报告期内业务开展及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的交易。(补充法律意见书1)

6.掌易动的相关情况及其与发行人的关系、交易(1)掌易动成立以来主营业务变化情况,与腾信有限在业务内容模式、客户、技术等方面的关系,报告期内经营及盈利情况;(2)掌易动与发行人关联交易具体内容及交易定价。(补充法律意见书1)

7.发行人与上海欧翼的交易(补充法律意见书1)

8.发行人与上海旭通及旭通世纪的交易(补充法律意见书1)

9.发行人与TCI的交易及TCI的相关情况(1)TCI为其客户提供服务的内容及交易定价;(2)TCI、TCIBD公司的相关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投资其他企业情况。(补充法律意见书1)

10.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1)报告期内所有关联方资金往来金额及各期末余额;(2)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补充法律意见书1)

11.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情况(1)发行人互联网营销服务的具体内容;(2)报告期内,发行人代理的媒体情况及具体代理内容、期限、费用;(3)采购合同中的返点条款;(4)销售合同缺乏客户账户信息和授权人签名对合同效力的影响;(5)发行人对网络游戏行业是否存在重大依赖;(6)发行人2011年新增客户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补充法律意见书1)

12.发行人与腾讯网站、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交易(1)发行人与腾讯网站、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交易情况;(2)交易价格及关联关系。(补充法律意见书1)

13.Feedsky技术的相关情况(1)吕欣欣与腾信有限合同关系的性质,Feedsky技术是否属于腾信有限职务成果;(2)腾信有限购买有关技术平台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3)吕欣欣加入腾信有限后薪酬情况,是否同时从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对腾信有限业务的作用和贡献;(4)欣勃万川的基本情况;(5)吕欣欣在欣勃万川的任职是否会影响其有足够精力在发行人处任职。(补充法律意见书1)

14.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相关情况(1)发行人各项核心技术形成过程和具体来源,关键研发人员,是否存在潜在纠纷;(2)发行人的技术管理和保密措施。(补充法律意见书1)

15.高鹏的兼职情况(补充法律意见书1)

16.发行人的域名及网站相关情况(1)发行人拥有16项域名,其中11项分别于2011年10月、11月到期,是否对日常业务开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是否拥有对外发布信息的网站及运行情况,是否已取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对日常业务开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补充法律意见书1)

17.发行人房屋租赁的相关情况(1)发行人的房屋出租方是否拥有合法权属证书,租赁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情形;(2)租金确定依据,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出租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租用铜牛集团房屋之前在何处办公;(5)新增的房屋租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8.发行人商标使用的相关情况(补充法律意见书1)

19.发行人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的相关情况(1)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及政府补助金额及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2)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4)发行人2011年度的税收优惠。(补充法律意见书1)

20.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涉税问题(补充法律意见书1)

21.发行人“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五险一金”欠缴情形及其金额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补充法律意见书1)

22.发行人营销信息发布的相关情况(补充法律意见书1)

23.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1)

24.发行人募投项目“互联网营销平台升级改造项目”的相关情况(1)招股说明书1-1-182关于无形资产价格、数量及金额小计是否披露正确;(2)项目效益测算依据是否充分;(3)关于租用房屋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4)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净利润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配比情况,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将发生重大变化。(补充法律意见书1)

25.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结论性意见(1)发行人的关联方;(2)发行人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结论性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6.发行人的财务指标变化情况(补充法律意见书1)

27.新增重大债权债务(1)新增的重大销售合同;(2)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补充法律意见书1)

28.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补充法律意见书1)

29.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结论性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30.对徐炜取得发行人控股权的过程的核查方法和过程

31.TCI与发行人交易的相关情况(1)TCI与其客户之间的业务及相关合同;(2)TCI为其客户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及业务流程;(3)对TCI在中国境内设立或投资公司情况所采用的核查方法

32.发行人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

33.发行人签署的媒体采购框架合同的性质

34.吕欣欣团队及Feedsky技术的相关情况(1)在吕欣欣与发行人签署合作协议之前, Feedsky技术已完成主要研发工作的有关证明;(2)吕欣欣及其研发团队在发行人处任职、持股的情况;(3)Feedsky技术是否为发行人公司核心技术;(4)吕欣欣团队与发行人签署有关协议所约定的期限,及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5)Feedsky技术在发行人购买之前归属于吕欣欣个人的核查过程。

35.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政府补助及实际控制人缴纳的关于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36.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产业政策

37.发行人报告期内缴纳员工“五险一金”的起始时间、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1)缴纳“五险一金”的起始时间;(2)目前缴纳“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3)缴纳“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情况

38.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的合法性

39.发行人新增重大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具体内容

40.发行人部分域名的延期

41.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任职情况的变化

42.根据举报信,腾信创新存在财务造假,虚假收入、伪造虚假发票,通过关联公司跑帐等方式做假收入。存在大量偷漏税、不正常纳税,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3.根据举报信,腾信创新商业贿赂严重,不惜重金对客户进行商业贿赂,如为获取伊利广告业务,非法贿赂伊利市场部陈剑锋,贿赂金额高达220万元。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中来股份(300393)

1.《反馈意见》第1条:中来有限成立之初即委托多彩铝业改造FFC双面等离子处理涂覆一体化生产线。2009年中来有限委托多彩铝业利用该改造后的生产线加工生产电池背膜。2009年10月中来有限与多彩铝业签约收购该改造后的生产线,于2010年1月1日交付。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FFC双面等离子处理涂覆一体化生产线在2009年委托生产、2010年收购生产线和2011年生产线搬迁的不同阶段,该生产线相关员工的归属及安置情况;生产线改造、委托生产的成本、风险由关联方承担,利益由发行人享有,说明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2010年收购该生产线后中来有限主导并组织生产经营的情况及依据,2010年发起人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能力;(2)2008年签订的《生产线改造合同》中,关联方多彩铝业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2009年委托加工产品的委托加工费系根据成本加成计算;2009年签订的《机器设备转让合同》中,转让价格也仅为账面净值加相关税费。请补充说明关联方多彩铝业为发行人改造生产线的原因和合理性,上述关联交易合同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和分摊费用的情形;生产线技术改造和产品委托加工对发行人核心技术形成的影响,相关技术是否全部为发行人所控制、掌握,相关参与人员是否全部转移至发行人,多彩铝业、实际控制人家族及其关联方是否还具备相关生产线改造、生产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产品的能力;(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委托改造生产线、委托加工产品、收购生产线、租赁厂房、资金往来等大量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和完整性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技术、财务等方面是否真正独立于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或关联的其他企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重大障碍。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以上问题并发表意见,并提供充分有效的核查依据。(补充法律意见书1)

2.《反馈意见》第2条:请补充披露江苏力宝的具体业务、主要资产、主要财务指标、股权构成及演变情况,补充说明浙江力宝分别转让江苏力宝85%、15%股权的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受让方张志贵、岳永的基本情况,以及该两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关系;补充说明并披露2008年生产线改造期间生产线放置的具体场所,江苏力宝与多彩铝业的关系,对比周边厂房租赁价格说明2010-2011年向江苏力宝租赁厂房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和分摊费用的情形;2010年7月江苏力宝向发行人销售8万余元树脂辅料,江苏力宝主营业务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可能;除采购辅料、租赁厂房及拆出600万元资金外,发行人与江苏力宝之间是否还存在其他业务或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将江苏力宝纳入尽职调查范围。(补充法律意见书1)

3.《反馈意见》第3条: 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大量资金往来。请逐项补充说明资金拆借的原因、履行的决策程序、偿还时间及方式、相关资金成本对发行人财务经营成果的影响,发行人财务管理是否独立、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障碍。补充披露发行人防范关联方继续占用资金的具体措施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4.《反馈意见》第13条: 发行人2009年末至2011年末固定资产余额分别为34.49万元、3995.54万元和5060.96万元,其中2011年新增固定资产2520.66万元,减少1290.45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固定资产变化和相关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2)补充披露2011年度减少专用设备1290万元的具体构成、原因,受让方的情况,并说明价格是否公允;(3)补充披露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的取得方式,价格,尚未办妥产权证书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上述产权证书的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结时间;(4)说明发行人主要技术来源,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无形资产—土地的取得方式、时间和用途及与目前房屋建筑物的关系。 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5.《反馈意见》第17条: 2012年1月5日,发行人(甲方)向大金氟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关于采购288吨氟碳树脂产品的《合作协议书》。但合同中甲方签章为大金氟涂料(上海)有限公司营业部,乙方签章为发行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该合作协议书的真实性和相关授权签约说明书的有效性,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6.《反馈意见》第19条: 实际控制人林建伟持有南京金华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50%股权并兼任其董事,请说明未将该企业列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7.《反馈意见》第20条: 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发起人股东是否履行了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报告期内控股股东的历次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如未缴纳,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8.《反馈意见》第21条: 请补充说明并披露“一种具有高粘结性的太阳能电池背膜及加工工艺”发明专利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以及涂料车间和仓库产权证书办理的进展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9.《反馈意见》第22条: 发行人委托关联方金之桥代理公司专利、商标申请等业务,请补充说明金之桥的业务经营情况,金之桥是否仅为发行人提供专利、商标代理业务,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0.《反馈意见》第23条: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出资金超过3000万元,请发行人准确披露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1.《反馈意见》第25条: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项税收优惠的金额及对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的影响,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依据是否充分、合规;2010年度获得的600万元重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的具体内容、是否附带实施或生效条件或要求,该项目与发行人目前生产项目或本次募投项目之间的关系;未来是否存在补缴的风险;并进一步分析和披露上述优惠政策到期后对发行人经营成果可能的影响;(2)补充披露各年应纳所得额调整数的具体构成;(3)2011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大幅增长的原因以及截至目前的缴纳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2.《反馈意见》第36条: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补充法律意见书1)

13.请保荐机构核查报告期内多彩铝业、江苏力宝员工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进一步核查多彩铝业参与生产线改造和委托加工生产的技术人员、生产人员2010年1月加入中来有限的情况,包括劳动工作合同、社保关系、工资发放等,以及发行人2010年1月员工的构成情况;进一步核查2010年以来发行人主导并组织生产经营的情况及依据,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做相应披露。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14.请保荐机构、律师全面核查招股说明书关于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相关披露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充分、准确,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承担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补充法律意见书2)

15.请补充说明浙江力宝、王雷钧、林建敏向张志贵、岳永转让江苏力宝股权的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16.5月下旬,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初步裁定征收31-250%反倾销税,请补充说明并披露该事项对光伏太阳能行业、发行人下游产业、发行人客户、发行人所造成的影响,该行业发展环境的重大变化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重大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17.请结合江苏力宝、多彩铝业向第三方采购价格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与江苏力宝、多彩铝业向相同供应商采购的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

18.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多彩铝业代向张志贵向浙江力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岳永向王雷钧、林建敏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形式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商业习惯,说明张志贵、岳永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张志贵与张招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张志贵、岳永的对外投资情况, 张志贵、岳永的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或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分摊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

19.请补充说明王小伟与江小伟、颜玲明与颜迷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补充说明并披露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张育政控制的关联企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

20.请补充披露发行人的关联方的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等情况,说明发行人的关联企业供应商、客户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是否存在重合,是否存在交易或往来,是否存在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的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分摊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补充说明并披露常熟市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海泰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说明亚九投资、常熟高新投、海泰资本的对外投资的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分摊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

21.2011年以来,太阳能光伏产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2012年5月,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太阳能电池初步裁定征收31-250%反倾销税,9月6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对中国光伏组件及电池、硅片等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通知。请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事项对光伏太阳能行业、发行人下游产业、发行人客户、发行人所造成的影响,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即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重大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

22.请说明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购买发行人产品的用途及合理性,发行人对其销售的真实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

23.2010年裕兴科技预披露的IPO招股说明书重大合同中有与发行人合同金额分别为525万元、225万元、630万元的三项合同,东材科技的IPO招股说明书重大合同中有与发行人的2050万元的合同。请结合发行人当年实际情况补充说明上述相关合同的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

24.新变更的独立董事是否为高校领导班子成员,是否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

25.2009-2012年度,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分别占营业收入的73.21%、59.69%、84.20%、82.26%,其中对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的销售占比从2010年的7.30%迅速上升至2011年的41.66%以及2012年的48.86%。请补充披露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

26.2009-2012年度,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分别占全年采购总额的99.42%、75.22%、83.55%和75.25%,采购集中度高,其中向东材科技采购PET基膜金额占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46.14%、53.17%、60.46%和29.14%。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重大采购商的依赖,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

27.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取得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其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

28.关于江苏力宝、多彩铝业、浙江力宝,请结合其主要财务数据,分析其收入、支出、成本和费用等情况,说明与其业务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承担费用的情形;除已披露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多彩铝业、江苏力宝、浙江力宝是否还存在其他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为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

29.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补充法律意见书3)

30.PET基膜为发行人第一采购原材料,2013年南洋科技为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采购占比为28.7%。发行人主要产品FFC-JW30在申请太阳能国际标准和权威认证机构德国TUV公司认证中填报的PET材料为四川东方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并无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发行人生产使用的最核心材料和承诺客户的材料不一致(如晶科、韩华等)。(补充法律意见书6)

31.发行人和客户晶科签订的背板技术质量保证协议中承诺:如背板未能符合本质量保证,自销售给最初终端客户起25年内,经第三方权威机构鉴定,确属背板质量原因导致甲方光伏组件产品的质量投诉,乙方需要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发行人的主销产品(型号FFC-JW30)在2013年度约60%的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在未来25年中可能被要求该年度销售额约60%的25倍-70倍巨额索赔。(补充法律意见书6)

五、菲利华(300395)

1.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2006年4月股份公司设立前,菲利华有限存在实收资本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形,差额为8,723,383.77元;2006年4月,菲利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账面净资产31,892,181.39元折为股份公司股本2,020万元,剩余净资产计资本公积;2011年11月23日,发行人主要股东将880万元资金无偿投入公司。(1)请补充说明并披露1999年菲利华设立至2006年股份公司设立期间,发行人历次用于转增资本、奖励出资的资本公积等的金额的确定依据及其真实性。(2)发行人在有限公司阶段存在部分实收资本未及时缴足的情形,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出现该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措施,分析该事项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财务报告合规性的影响,以及对2006年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净资产、股本的影响,以及对2006年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净资产、股本的影响。(3)请补充说明2011年11月发行人六名股东将880万元无偿投入发行人的原因、性质及会计处理情况,说明并披露该资金是属于补足以前的出资、弥补净资产的不足,还是追加的资本性投入。(4)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和确认标准。(补充法律意见书1)

2.反馈意见重点问题2、2006年股份公司设立时未进行验资、审计、评估,2010、2011年发行人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净资产复核报告》、《评估复核报告》、《验资复核报告》。请补充说明并披露2006年4月发行人设立股份公司时未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是否符合《公司法》第八十四条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补充法律意见书1)

3.反馈意见重点问题3、发行人于2010年12月24日前存在代持情形,实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2010年12月24日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清理。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菲利华有限)的工商登记股东为实际股东代持股份的一对一对应关系的确定时间及确定依据,股份代持及清理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2010年12月24日前发行人的实际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4.反馈意见重点问题4、请补充说明1999年石英总厂改制为菲利华有限时所进行的资产、业务、人员、下属公司的剥离情况,未进入菲利华有限的相关资产、业务、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运行情况、发行人的关系及往来情况、是否对发行人业务和资产的独立性构成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5.反馈意见重点问题5、发行人两家子公司分别于2009年、2011年注销,五个关联法人石英总厂、荆州市特种灯泡厂、迪建光源、国兴石英、星元石英分别于2010年、2011年注销。请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及最近三年的合法合规情况,上述企业报告期内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关系,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技术、采购与销售等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技术、采购与销售等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利益输送或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情形;上述企业注销的原因及合理性,注销前与发行人的应收应付情况,注销时对资产、业务、人员的处置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6.反馈意见重点问题6:发行人主要产品设计半导体、太阳能、液晶面板、光通讯、航空航天及其他领域使用时石英材料及制品;招股说明书披露,如未来全球宏观经济波动,导致上述领域的产业周期性波动,将影响市场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各种产品的应用领域、具体用途及主要客户、经营业绩的影响,发行人下游市场今后的发展趋势对发行人持续发展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在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中作补充分析。(补充法律意见书1)

7.反馈意见重点问题7: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中,进口高纯度石英砂向美国Unimin采购,且不属于美国Unimin优先确保的客户范围,预计未来Unimin给国内客户的定价逐年上升;氢气主要向沙隆达、江汉油田盐化总厂采购并在两家供应商附近建设生产基地、铺设专用管道。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在供应商沙隆达、江汉油田盐化总厂附近铺设专用管道并采购氢气的具体情况,包括管道铺设费用的承担、管道所有权归属、氢气采购结算方式、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价格确定依据及变化因素,双方的合作期限及可持续性,补充说明今后三年发行人向美国Unimin采购高纯度石英砂的数量、应用该原材料的主要产品收入占比情况,定量分析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发行人为应对主要原材料对供应商的依赖而采取的相关措施及其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在发行热成长性专项意见中补充分析。(补充法律意见书1)

8.反馈意见重点问题9:发行人2010年因税收问题被行政处罚。(3)请保荐机构、律师对发行人上述税务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说明对本次发行条件的影响,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补充法律意见书1)

9.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0:发行人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发行人已提出复审。请补充说明并披露有效期满后发行人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前提条件及进展情况,发行人是否具备相应条件,如未被认定,分析说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持续发展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0.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中,航空航天及其他领域用石英材料及石英纤维制品中的部分产品因涉及国家秘密,招股说明书对相关内容仅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的披露,该等豁免在未来信息披露中仍可能持续存在。.....(5)请补充提供保荐机构、律师对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出具的意见明确、依据充分的专项核查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1)

11.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3:关于客户的核查与披露:(1)发行人未披露三年一期前主要客户的明细情况,请说明原因,并请披露三年一期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销售占比、销售方式、期末应收账款等内容,说明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及获取方式,其与发行人的交易背景与定价政策,销售占比发生变化的原因,补充说明前十名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重大的同业竞争或其他利益安排。(2)发行人近一年一期前五名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43.45%、31.79%,销售集中度有所降低,请说明原因,补充分析客户的分布趋势、分散度与稳定性,是否符合发行人的行业特征。(3)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客户进行核查的方式、内容与比例、并明确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2.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4:关于供应商的核查与披露:(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近三年一期对前十名供应商采购金额、采购内容、采购占比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生产厂家或前十名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其他利益安排。(2)请补充说明主要采购品种的生产厂家或品牌、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对发行人的保障程度,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或确定依据,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成本控制的影响。(3)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核查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3.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6:发行人的产品与业务涉及多个类别,行业应用领域较多,细分市场的规模、构成及竞争格局较为复杂,竞争对手涉及多个国内外厂商。(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并完整披露各类产品涉及细分行业的市场规模情况,说明市场数据的来源、计算依据与权威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细分行业的竞争态势与发展趋势,目前发行人在各个细分行业的市场地位,发行人与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在产品技术性能、客户对象与应用领域、产销能力、定价能力、市场份额等方面的对比分析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能力。(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国内外先进厂商相比的竞争劣势及对发行人产品开拓、市场占有率的影响,补充分析未来市场占有率的变化趋势,说明是否存在市场变动风险。(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补充分析。(补充法律意见书1)

14.反馈意见重点问题23、请发行人完整分析并披露各报告期政府补助、增值税退税、所得税减免优惠的依据、会计处理和具体发生请款、合计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减免优惠、资产处置损益的来源与合法性,说明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减免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5.反馈意见重点问题25:发行人的出口业务占全部业务的40%上下,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报告期产品出口的类别、金额、地区分布情况;请补充披露主要的出口客户情况及其出口方式、合同履行、外汇结算方式、应收预收账款情况;请说明汇率变动对外汇结算收入的影响;请发行人说明遵守外汇管理制度的情况;请分析未来出口业务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的变动趋势,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或风险因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6.反馈意见重点问题26、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事项,请按以下要求予以完善和补充信息披露:.....(4)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披露的利润分配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在有关专业意见中载明核查的意见,特别应说明: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1)

17.反馈意见重点问题2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间应收票据的种类、发生额、背书转让、贴现、期末余额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追索权纠纷及重大风险因素,有关应收票据的内控制度,采用应收票据的结算方式是否符合销售合同的约定,对现金流量项目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应收票据确认与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补充法律意见书1)

18.反馈意见重点问题35、请发行人在财务信息的无形资产中补充披露各项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获取途径、取得价款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土地使用权取得或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与后续核算的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9.反馈意见“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的问题43: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气体业务的开展情况、销售收入、主要客户、该业务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关系,2011年出售气体业务相关设备的情况、金额,受让方情况及其发行人的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0.反馈意见“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的问题44:发行人高纯材料部的厂房(合成石英车间)建筑面积1,627.96平米,账面净值126.37万元,该厂房系租用华翔化工的土地使用权而自建的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该厂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具体原因及合法性,以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1.反馈意见“其他问题50: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补充法律意见书1)

22.反馈意见“其他问题52: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补充法律意见书1)

23.问题3: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后正在履行或尚未履行的手持订单(合同)情况(包括对象、内容、金额、完工交付时间、目前进度、结算方式、收款情况等)或相关合同意向安排情况;结合市场需求,进一步分析未来三年获取新的合同与订单的能力与条件,发行人的业务是否能够获得持续稳定的成长。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业务合同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是否存在市场环境及业务变动的风险,并明确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24.问题 9: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一节中进一步完善股利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历次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情况,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及其制定考虑的因素及履行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具体的规划和计划;补充披露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就发行人完善股利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请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提示的披露。请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明确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审批程序以及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披露的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专业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25.问题 10: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对江西赛维
LDK 诉讼情况发表专项意见,说明诉讼原因、采取措施、预计效果、对发行人
业务及业绩影响等。(补充法律意见书2)
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IPO案例库。公众号搜索IPO案例库即可。

评分

参与人数 2金币 +4 收起 理由
红心蕃薯 + 2
草丹世杰 + 2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4-9-2 12:26: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2 14:3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关注,
学习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2 17: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4-9-2 17: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分享精神可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3 22: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4 10: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五家,另外6家呢,感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4-9-4 11: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16: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六、迪瑞医疗(300396)

1.关于发行人是否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问题。(《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1)(补充法律意见书1)

2.关于加光炎与发行人前身迪瑞有限的股权及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问题。(《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2)(补充法律意见书1)

3.关于宋勇2,300万元债权转股权的有关问题。(《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3)(补充法律意见书1)

4.关于宋超增持迪瑞有限股权又全部转让给宋洁的有关问题。(《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4)(补充法律意见书1)

5.张力冲等33人对迪瑞有限增资244,790元的有关问题。(《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5)(补充法律意见书1)

6.复星医药和余同乐对发行人增资的具体情况及发行人有关关联方及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关系,复星长征、信长医疗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等问题。(《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6)(补充法律意见书1)

7.宋勇、宋超、宋洁、顾小丰及其关联方报告期内控制并已注销的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存续期间的合法经营情况、注销履行的法律程序、涉及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等问题。(《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7)(补充法律意见书1)

8.深通盛达、合众今时、光华伟业与发行人关联交易及深通盛达、光华伟业股权转让等情况的问题。(《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8)(补充法律意见书1)

9.关于宋勇及其关联方报告期内是否实际控制或参与经营了其他与发行人从事相似或相关业务的企业的问题。(《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9)(补充法律意见书1)

10.发行人及迪瑞制药的制药业务及其与长春机电的制药业务的关系,发行人转让迪瑞制药的具体情况,长春人民药业集团、吉塔房地产、沈娟的具体情况及于发行人有关关联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沈娟及长春人民药业集团的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等问题。(《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10)(补充法律意见书1)

11.迈特医疗实际经营的业务、资产、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股权转让、注销,及其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有关关联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关系等情况的问题。(《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11)(补充法律意见书1)

12.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专利、软件著作权及与高等院校研发交流情况的有关问题。(《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12)(补充法律意见书1)

13.关于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有关问题。(《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13)(补充法律意见书1)

14.关于行业经销商需具备的国内外医疗器械销售资质情况及发行人的经销商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的有关问题。(《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15)(补充法律意见书1)

15.关于迪瑞制药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情况的有关问题。(《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21)(补充法律意见书1)

16.发行人产品生产与销售的资质及行业标准等相关问题。(《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22)(补充法律意见书1)

17.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与医疗器械、药品有关的医疗诊断事故或纠纷及关于发行人生产中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的有关问题。(《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23)(补充法律意见书1)

18.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24)(补充法律意见书1)

19.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题。(《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29)(补充法律意见书1)

20.关于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的相关问题。(《反馈意见》“二、一般问题”之30)(补充法律意见书1)

2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问题。(《反馈意见》“二、一般问题”之31)(补充法律意见书1)

22.关于《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未对迪瑞制药的处罚事项发表意见的原因(《反馈意见》“二、一般问题”之45)(补充法律意见书1)

23.《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的补充(《反馈意见》“三、其他问题”之48)(补充法律意见书1)

24.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的问题。(补充法律意见书2)

25.关于发行人客户是否来源于复星医药、发行人主要客户与复星医药及其子公司主要客户是否存在重合情形的问题。(补充法律意见书2)

26.关于已注销的关联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资金往来的有关问题。(补充法律意见书2)

2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员工在发行人一级经销商和主要供应商中是否享有权益的问题。(补充法律意见书2)

28.关于发行人国内外经销商相关销售资质情况的问题。(补充法律意见书2)

七、天和访务(300397)

1.关于重点问题1:请发行人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 号——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最低要求的原则出发,结合本次反馈意见提出的进一步补充披露的要求,全面评估最终信息披露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对不能按我会准则披露的信息,请进一步提出豁免披露申请,并就豁免披露之后是否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构成重大影响作出说明;对拟补充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请提供国防主管部门的补充确认意见。请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最终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出具声明。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关于重点问题4: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刘丹英作为显名股东仍将5%股权由王宝华代为持有以预留股份给关键技术人员的原因,发行人与上海众合约定的股权调整条款是否完全执行完毕,发行人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执行完毕的对发行人股权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条款。请发行人补充提供上海合众与贺增林、刘丹英、王宝华及天和集团签订的《关于变更出资协议》和《关于变更出资及股权转让协议》。请保荐机构、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3.关于重点问题5: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上海众合以取得成本转让发行人股权给5 名自然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众合转让股权给5 名自然人对发行人未来发展产生的影响。请发行人说明与上海众合签订增资协议后马上变更出资金额的原因,是否存在潜在纠纷,上海众合的成立时间、实收资本、2009年度的各项财务数据。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4.关于重点问题6: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受让人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2009 年12 月刘丹英向金石投资、吴宏伟、徐兆红、李童欣转让股权的定价依据进行核查。(补充法律意见书1)

5.关于重点问题7: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2001 年12 月贺增林对天伟电子增资实物资产的具体内容,出资所用实物资产的来源,是否与天伟电子主营业务紧密相关,此次增资是否存在出资不足的情形,该部分资产的摊销余额,增资后实物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是否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天伟电子实物增资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是否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6.关于重点问题8: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陕高投2007 年对天伟电子增资时签订的增资协议和股权回购协议的有关内容,陕高投增资后对天伟电子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运行和决议以及天伟电子日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陕高投以资本金形式对天伟电子提供资金支持的原因,该行为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或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陕高投增资后至转让股权之前天伟电子历年税后利润及其向陕高投和其他股东支付股利的情况,是否违反《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是否构成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7.关于重点问题9: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天伟电子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出资来源及股权受让款的支付情况,股权受让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8.关于重点问题13: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贺增林没有向发行人支付天和国安股权转让款的原因及最终支付时间,天和国安、御和苑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工商、海关、税收、环保方面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相关行政处罚,天和国安股权受让方里相里景泉、御和苑股权受让方王立敏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及其他利益安排。请请保荐机构、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9.关于重点问题14: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与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0.关于重点问题15: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影响国内军品销售定价的各种因素及其具体定价方法,是否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请发行人补充提供《军品价格管理办法》。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国内军方定型批准产品的程序、产品使用周期,TH-S216 产品在国内军方的主要用途。请保荐机构、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1.关于重点问题16: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出口军品的总体销售占比,出口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出口业务存在的风险是否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出口军品的具体定价方法,发行人与军贸公司之间的结算机制,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军贸A 公司出口所有军品的必要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与军贸A 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与各军贸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发行人未来通过军贸B 公司和C 公司出口军品是否存在市场风险和结算风险。请保荐机构、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2.关于重点问题17: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驻厂军代表审核发行人供应商名录和外协加工厂商的依据,考虑的相关因素以及有关审核流程,发行人近三年供应商名录的变动情况以及其中供应商的数目,驻厂军代表对发行人供应商和外协厂家哪些方面进行审查和监督,是否会对发行人以市场价格获取外协加工材料和外购配套部件产生重大影响,驻厂军代表如何对发行人及子公司进口零部件进行审查,发行人确定外协厂家和供应商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请保荐机构、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3.关于重点问题18: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目前外协加工生产模式的具体流程,报告期内外协加工的交易类别和具体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外协加工厂家,报告期内外协厂家加工能力的波动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是否与外协加工厂家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外协加工模式对发行人业务发展、独立性、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成长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补充分析成长性。请发行人补充提供重大外协加工合同。请保荐机构、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4.关于重点问题19:请发行人说明并列表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产能和销量,报告期内产品价格的变动趋势、国内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发行人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近三年变化情况以及未来变化趋势。请保荐机构、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5.关于重点问题21:请发行人结合核心技术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以及其所取得重要科研成果,报告期内技术研发人员的变动情况,说明并补充披露各类核心技术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发行人目前拥有的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保持技术创新的机制以及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发行人在SmartCom 产品方面的合作研发对发行人的实际贡献和作用,发行人SmartCom产品是否为与各类型号便携式导弹指挥系统配合使用的通用产品。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6.关于重点问题22: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2010 年3 月受让的“昼夜光电一体化技术”专有技术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发行人履行的交易批准程序,发行人目前拥有的核心技术和现有研发人员是否具备在吸收消化基础上再创新的能力,该专有技术对发行人未来核心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将产生的贡献和作用,该专有技术转让方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7.关于重点问题23: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用地的来源,受让时间和受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情况,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目前天伟电子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土地和房产情况,发行人未来实施搬迁的预计成本和所用时间,是否会对发行人及天伟电子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西安市高新区管委会回购土地的政策,天伟电子竞买土地的出让金缴纳情况及产权证书的办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8.关于重点问题2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享受军品相关之外的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享受军品业务税收优惠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天伟电子享受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分别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补充法律意见书1)

19.关于重点问题35: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办理了“五险一金”的员工人数及其员工总人数的比例,办理社会保险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劳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和各年度缴费金额,是否存在补缴的金额。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缴纳“五险一金”是否构成发行人上市的实质障碍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0.关于重点问题36:请发行人说明并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运用”中补充报告期内现有产品产能、产销率、产能利用率,项目达产后新增的产能,新增产能消化措施,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目前拥有的SMT 自动装配生产线设备数量以及募投项目计划新增该设备的数量,该设备主要的购买渠道,是否存在不能按时购买的风险,募投项目计划新增的检测设备数量,募投项目大幅增加固定资产的必要性,项目达产后是否对发行人目前外协加工的生产模式和生产成本产生重大影响,天伟电子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募投项目用地的产权证书的办理进展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1.关于重点问题37: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在“技术转让+联合生产”的模式下,发行人是否需要向客户所在国家投资设厂进行联合生产,是否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发行人在客户所在国家进行技术转让和联合生产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客户所在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发行人技术转让是否存在有关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2.关于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问题41:请律师对发行人及天伟电子租赁房产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3.关于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问题55:2010 年3 月末,发行人(合并)应付股利为29.25 万元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有应收股利297.75 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合并报表应付股利和母公司报表应收股利产生的原因,发行人(包括子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实施情况。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利润分配是否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相关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2)2010年2 月5 日,发行人(母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以公司2009 年末出资总额2575万元为基数,向部分股东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5,000,000.00 元(含税),其中:贺增林34,468,650.00 元、刘丹英3,184,650.00 元、聂新勇3,673,350.00 元、赵项题1,469,340.00 元、郭旺734,670.00 元、周志军734,670.00 元、周志军734,670.00元、郭辉734,670.00 元,其余股东自愿放弃参与本次现金分红的权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其余股东自愿放弃参与本次现金分红的权利对本次分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影响。(补充法律意见书1)

24.关于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问题57:请律师对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之处进一步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以审慎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5.关于其他问题68: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补充法律意见书1)

26.问题【6】:2009 年10 月,上海众合因货币资金有限,将其对发行人前身天和集团的出资及后续出资义务按比例以取得成本转让给上海众合聂新勇等5名自然人股东。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上海众合以取得成本转让天和集团股权给5 名自然人是否符合有关税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其它未披露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

27.问题【13】:请说明博华机电确认《民事调解书》调解增加的150 万元转让价款不予执行的原因。(补充法律意见书3)

28.问题【25】:请发行人、中介机构针对公司签署的《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外汇买卖交易主协议》,补充说明该交易是否构成套期保值,公司是否有意图从中赚取利润,公司上述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外汇管理相关政策。(补充法律意见书3)

29.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 年8 月27 日签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之问题【20】:天伟电子生产的国内军方定制产品TH-S216 是基于其拥有的三项国防发明专利技术研发的。目前,发行人作为申请人正在申请四项国防发明专利。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有的专利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解密风险,国防发明专利的应用是否存在保密要求,发行人作为未来民品业务的平台申请国防发明专利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30.问题: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目前五险一金缴纳的费率情况。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足额缴五险一金之情形,请律师对该情形是否存在风险和纠纷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

八、重庆燃气(600917)

1.请保荐人和律师补充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等,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者其他协议安排、对公司发展的作用、是否在公司任职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中介机构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1 项) (补充法律意见书1)

2.请补充披露历次涉及国有股权的设置、转出、增资等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批复等相应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国资管理的规定、取得相应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备案手续,请保荐人和律师详细核查并逐一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2 项) (补充法律意见书1)

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华润燃气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就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转移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律师结合行业特点、发行人的发展规划等对华润投资在重庆及周边发展天然气业务是否将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律师结合重庆地区的燃气行业情况,对其他发行人未进入的区域燃气供给情况(包括相关供气主体、规模、股权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进行核查。(《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3 项) (补充法律意见书1)

4.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性、程序完备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补充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解决措施。(《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3 项) (补充法律意见书1)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公司与关联方重庆中梁山煤电气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重庆中梁山渝能燃气有限公司,收购其燃气类资产并与其持续发生关联采购煤层气的事宜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合资行为是否可能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发表专项意见。(《反馈意见》二、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会计及其他问题第2 项) (补充法律意见书1)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是否可能与发行人在同一地区发生同业竞争发表专项意见。(《反馈意见》二、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会计及其他问题第4 项) (补充法律意见书1)

7.请补充披露报告期缴纳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的情况,请保荐人、律师核查是否存在欠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反馈意见》三、一般性问题第6 项) (补充法律意见书1)

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是否采用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劳务用工情况进行核查。(《反馈意见》三、一般性问题第8 项) (补充法律意见书1)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通过与公司高管及员工谈话、查阅有关材料并调取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及三会会议记录、纪要,核查了解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及三会会议记录、纪要,核查了解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三会实际运行情况等,并就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授权是否合规、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2)发行人是否依法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发行人组织结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发行人三会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3)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否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4)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如存在,则需进一步核查公司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并说明相关措施的有效性;(5)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不良记录;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是否知悉公司相关情况,是否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实际发挥作用;(6)相关制度安排对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参与权及知情权是否能提供充分保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是否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护明确发表意见。(问题7第2项)(补充法律意见书3)

九、节能风电(601016)

1.请补充披露公司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必备的法律程序,增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请补充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价格差异情况及原因、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详细情况等,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者其他协议安排、对公司发展的作用、是否在公司任职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详细说明公司股东的适格性,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发行人股权转让双方之间或与第三方之间是否存在其它的股权或利益安排。请中介机构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3)(补充法律意见书1)

2.请补充核查公司控股子公司少数权益股东的情况,请保荐人和律师就其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或利益安排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6)(补充法律意见书1)

3.请补充说明关联采购设备的内容、金额、作用,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人和律师就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性、程序完备性、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准确完整、有无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7)(补充法律意见书1)

4.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各期所得税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反馈意见》(“二、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会计及其他问题”之4)(补充法律意见书1)

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反馈意见》“二、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会计及其他问题”之5)(补充法律意见书1)

6.关于环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详细核查并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相应的环保设施及其处理能力、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情况、环保合法合规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并请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己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后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三、一般性问题”之4)(补充法律意见书1)

7.请补充说明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是否符合任职规定。(《反馈意见》“三、一般性问题”之5)(补充法律意见书1)

8.请补充披露报告期缴纳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的情况,请保荐人、律师核查是否存在欠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反馈意见》“三、一般性问题”之6)(补充法律意见书1)

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是否采用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劳务用工情况进行核查。(《反馈意见》“三、一般性问题”之8)(补充法律意见书1)

10.《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 6
请补充核查公司控股子公司少数权益股东的情况,请保荐人和律师就其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或利益安排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11.《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 7
请补充说明关联采购设备的内容、金额、作用,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人和律师就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性、程序完备性、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准确完整、有无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12.《反馈意见》“二、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会计及其他问题”之4
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各期所得税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13.《反馈意见》“二、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会计及其他问题”之5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补充法律意见书2)

14.《反馈意见》“三、一般性问题”之 4
关于环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详细核查并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相应的环保设施及其处理能力、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情况、环保合法合规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并请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己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后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发表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15.《反馈意见》“三、一般性问题”之 6
请补充披露报告期缴纳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的情况,请保荐人、律师核查是否存在欠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补充法律意见书2)

十、福斯特(603806)

1.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说明:(1)网膜厂的历史沿革,2008年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原因;(2)福斯特有限2003年成立时机器设备等资产和业务与网膜厂或其他第三方是否存在关系。(重点问题第1)(补充法律意见书1)

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披露:(1)实际控制人家庭主要成员的对外投资情况;(2)林建庆与百昇亚太于2011年退出发行人的原因;百昇亚太报告期内的主要资产、主要业务、对外投资、主要财务数据及收入来源;(3)林关泉、周月姣和林建庆的具体简历及临安天目高分子材料厂的历史沿革,临安天目高分子材料厂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使用该厂商标的具体原因。(重点问题第2)(补充法律意见书1)

3.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披露TPC和上海鹏远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向上海鹏远采购的原料是否全部为TPC产品,发行人向TPC采购是否必须通过上海鹏远。(重点问题第3)(补充法律意见书1)

4.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披露向中成纺织购买土地房产的原因、具体用途、在该土地房产的生产经营情况,出让方的基本情况,土地房产的账面值及产权过户情况;请核查披露募投项目的用地情况。(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第9)(补充法律意见书1)

十一、亚邦股份(603188)

1.反馈意见第一部分重点问题第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亚邦集团对外投资其他企业涉及颜料、医药、农药等化工板块;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中涉及染料、染料中间体及副产品、医药中间体、铝盐水等化工产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详细地比较说明发行人和化工行业、特别是颜料业务板块关联方在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通用性、生产经营场所、产品特点和用途、销售客户、销售渠道、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具体内容,同时,核查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家族成员的对外投资情况,就上述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出具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反馈意见第一部分重点问题第2条:
常州彩博塑胶化工有限公司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徐旭东的妻弟王红武于2011年6月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出而不再为公司关联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详细说明该公司股权演变、生产经营的情况及其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亚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联系,是否存在共同的客户、供应商及销售渠道;王红武转让股权的原因,受让方的背景,转出后与发行人发生交易具体情况,就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安排出具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3.        反馈意见第一部分重点问题第3条:
关于关联交易。(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就发行人是否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的情形发表意见;(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核查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原因、交易价格与第三方价格比较和差异原因、关联交易履行程序等,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法性,并就招股书关于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出具明确意见。
(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就发行人是否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的情形发表意见。
(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核查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原因、交易价格与第三方价格比较和差异原因、关联交易履行程序等,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法性,并就招股书关于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出具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4.        反馈意见第一部分重点问题第4条:
关于亚邦集团的历史沿革和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落实一下事项:(1)核查说明亚邦集团股权演变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出资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请提供省政府对亚邦集团股权形成合法性的确认文件;(2)核查说明2003年亚邦集团变更公司性质的原因,1997年11月至2003年7月亚邦集团现有股东的背景情况和任职经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关系,是否与上述人员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存在亲属、关联或其他利害关系,并就其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出具明确意见;(4)详细核查亚邦集团设立以来对外投资情况,结合相关企业股权沿革、业务发展具体过程,就上述企业是否存在工商、税务、海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况,有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集团资产量化不公等情形出具明确意见;(5)核查说明目前亚邦集团对外投资企业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关系,就其持股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6)详细核查发行人成立后进行一系列资产收购的过程,就其收购的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7)结合亚邦集团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范围、实际业务、工艺流程、土地、房产、设备、商标、专利、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核查说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合理性和完整性,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故意规避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相关事项的情况出具明确意见;(8)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亚邦”商号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的不利影响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5.反馈意见第一部分重点问题第5条:
发行人控股股东亚邦集团对外投资其他企业涉及房地产行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控股股东上述投资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用地、开发和建设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取得方式、房地产企业是否具有资质、开发项目是否手续齐备、是否逃税漏税等情况;关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为发行人进行过房产开发和建设、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请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本次筹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业务或相关企业。
(一)控股股东上述投资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用地、开发和建设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取得方式、房地产企业是否具有资质、开发项目是否手续齐备、是否逃税漏税等情况;
(二)关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为发行人进行过房产开发和建设,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三)请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本次筹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业务或相关企业。(补充法律意见书1)

6.反馈意见第一部分重点问题第6条:
关于环保核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落实以下事项:(1)核查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的成分和相应的处理方式,上述处理方式是否符合要求,能否有效地消除污染;(2)核查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各期的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未来环保支出情况,上述环保投入的情况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之间是否匹配;(3)核查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历史上是否存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如是,请详细说明具体事由和经过,就上述情况是否整改到位,是否消除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出具明确意见;(4)核查披露募投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数额、来源、用途等,就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按要求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程序出具明确意见;(5)核查说明发行人在取得上市环保核查批复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承诺整改事项,如是,详细说明整改内容,就承诺整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出具明确意见;(6)详细说明环保核查方式,就上述方式对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而言是否谨慎出具明确意见。
(一)核查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的成分和相应的处理方式,上述处理方式是否符合要求,能否有效地消除污染。
(二)核查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各期的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未来环保支出情况,上述环保投入的情况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之间是否匹配。
(三)核查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历史上是否存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如是,请详细说明具体事由和经过,就上述情况是否整改到位,是否消除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四)核查披露募投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数额、来源、用途等,就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按要求履行环境影响批评批复程序出具明确意见。
(五)核查说明发行人在取得上市环保核查批复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承诺整改事项,如是,详细说明整改内容,就承诺整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出具明确意见。
(六)详细说明环保核查方式,就上述方式对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而言是否谨慎出具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7.反馈意见第一部分重点问题第7条:
关于发行人的股权沿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落实以下事项:(1)核查披露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原因、出资来源、股权转让原因、支付对价来源,并就上述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2)核查说明2007年第一次增资、2010年第三次增资过程中,以其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临江化工、安徽亚邦化工股权出资的股东持有上述股权的形成过程,就其持有相应股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党纪规定,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股权出资比例、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具明确意见;(3)核查说明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背景情况和任职经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关系,是否与上述人员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存在亲属、关联或其他利害关系,并就其持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党纪规定,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出具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原因、出资来源、股权转让原因、支付对价来源,并就上述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二)2007年第一次增资、2010年第三次增资过程中,以其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临江化工、安徽亚邦化工股权出资的股东持有上述股权的形成过程,就其持有相应股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党纪规定,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股权出资比例、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具明确意见。
(三)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背景情况和任职经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关系,是否与上述人员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存在亲属、关联或其他利害关系,并就其持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党纪规定,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出具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8.反馈意见第一部分重点问题第8条: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的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9.反馈意见第一部分重点问题第9条: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资产重组行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要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相关条款,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重新披露。
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成立以来的业务整合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资产重组行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相关条款,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重新披露。
(二)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成立以来的业务整合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0.反馈意见第一部分重点问题第11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就股利分配政策是否载明以下内容:(1)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以及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决策机制与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2)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是否拟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另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1)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发行人股利分配决策机制是否健全、有效和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权益。
(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就股利分配政策是否载明以下内容:(1)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以及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决策机制与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2)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是否拟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
(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1)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发行人股利分配决策机制是否健全、有效和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权益。(补充法律意见书1)

11.反馈意见第二部分关于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第12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外销和出口贸易产品构成的详细情况。(补充法律意见书1)

12.反馈意见第二部分关于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第13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定位、业务分工和联系、产能、资产分布等情况。(补充法律意见书1)

13.反馈意见第二部分关于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第14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土地、房产、商标、专利等资产权属的形成过程和取得形式,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个别资产正在办理权属变更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取得障碍或风险。(补充法律意见书1)

14.反馈意见第二部分关于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第15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督请发行人的关联方正确锁定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1)

15.反馈意见第二部分关于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第16条: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亚邦集团下属的化工行业、特别是颜料业务板块发生的商品销售及原材料采购(不包括进出口贸易)的具体内容、原因、购买用途,并就发行人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上下游关系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内海德威、佳森化工退出了染料生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企业采取的具体措施及落实情况,并比较说明上述企业退出染料生产前后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补充法律意见书2)

17.常州市牛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关联方,发行人部分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由该公司进行再处理。该公司历史上在环保方面曾受到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被处罚原因及整改情况,并就该公司环保处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重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18.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安徽亚邦迁建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本次迁建是否系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所导致。(补充法律意见书2)

1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通过与公司高管及员工谈话、查阅有关材料并调取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及三会会议记录、纪要,核查了解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三会实际运行情况等,并就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授权是否合规、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2)发行人是否依法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发行人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发行人三会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3)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否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4)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如存在,则需进一步核查公司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并说明相关措施的有效性;(5)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不良记录;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是否知悉公司相关情况,是否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实际发挥作用;(6)相关制度安排对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参与权及知情权是否能提供充分保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是否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护明确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9-5 22:55: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咕咚律师 发表于 2014-9-4 16:45
六、迪瑞医疗(300396)

1.关于发行人是否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问题。( ...

坚持分享,每周四更新问题汇集,加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5-6-29 01:51 , Processed in 0.327235 second(s), 3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