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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难点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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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2 19: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能不能以资产认购?如果资产认购了,是参照重组管理办法还是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
疑问:如果能,那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也是不低于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但是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两处有矛盾?
另外重组办法第2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也就是要适合重组办法第5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这规定中就有定价基准日前20日的均价,而不是前20日均价的90%?
再者非公开发行是上发审委,但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这样的话如果非公开发行以资产认购了,且并没有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那么是上发审委,但重组办法规定这样的情形就要上重组委,那可以理解非公开发行就不能以资产认购,如果资产认购了,就是要适合重组办法中第5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而不在适合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

2: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30%或者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这里还必须要承诺3年不转让,才能申请豁免要约,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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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da2010 + 1
拼命二郎 + 6
germain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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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3 17: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一阵子看过并购重组这一部分的内容,试着解答一下: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能不能以资产认购?如果资产认购了,是参照重组管理办法还是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
答案:是可以以资产认购,很多定向增发就是用来收购资产的。个人认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三个文件都应该遵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且《重组管理办法》中明确说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过对这个规定的理解很关键:是只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了,那么不管购买资产的大小,都必须适用本办法上重组委?还是说只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达到了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达到50%),才上重组委?我认为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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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如果能,那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也是不低于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但是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两处有矛盾?
答:这两处不矛盾。我感觉这三个条文的关系就是法律上讲的一般法跟特殊法的关系,相对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来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就是特殊法,同样相对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来说,《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又是特殊法。
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如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首先符合《重组办法》的要求,《重组》办法没规定的,适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而且《重组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并不违背《细则》中关于发行价格的规定。因为细则规定不低于均价的90%,而《重组办法》规定不低于100%,显然是在《细则》规定的范围内。
……………………………………………………………………

再者非公开发行是上发审委,但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这样的话如果非公开发行以资产认购了,且并没有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那么是上发审委,但重组办法规定这样的情形就要上重组委,那可以理解非公开发行就不能以资产认购,如果资产认购了,就是要适合重组办法中第5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而不在适合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
答: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用资产认购股份事项的,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另一种是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
    对于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考虑到重大重组行为具有特殊性,将使公司基本面和股票估值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为避免因其他投资者搭便车而造成发行过程有失公平,《非公开发行细则》要求,今后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应当分开办理,分两次发行。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用资产认购股份、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需指出的是,与《重组办法》关于以资产认购股份的规定相一致,按照《非公开发行细则》办理非公开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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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3 17: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也必须要承诺3年不转让。
理由:证监会要求3年不转让的规定,一般是出于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角度做出的,用以限制上市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
“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30%或者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一般认为持有的股权超过30%,就已经有了相对控股地位了,至少是有可能成为控股股东。很显然通过这次交易,特定对象就已经有了相对控股地位了,至少是有可能成为控股股东。所以要求其股份锁定3年是很合理的。而且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43条也明确规定了3种情况下,36个月内股权不能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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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3 18: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ponsor2009 于 2009-11-13 18:41 编辑

关于“是否只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了,那么不管购买资产的大小,都必须适用本办法上重组委”,本人认为:
1、应该无论资产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三个指标之一,都应该上重组委
2、因为在发行股份购买的情况下,只有达到50%以上才适用的话,那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作为特殊说明就毫无意义了。
3、相应的,《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五章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就是证监会根据第二条的特殊说明,做出的相应条款进行规范
4、因此,本人理解,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也可能不构成,只是证监会在《重大资产重组办法》这个文件中对这一情形进行了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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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3 19: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满足“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才适用于《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否则,证监会在规范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规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也太混乱了点。重大重组中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一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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