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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烧黄二酒

[业务技术] 乔丹体育过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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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6: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一下招股书,一直以为和美国乔丹有联系,起码有授权什么的,原来丝毫没有关系啊,就是利用错觉欺骗消费者呗,还有湖人队呢?乔丹应该来中国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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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7: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以为这个跟耐克的air jordon是一起的呢,标志也有些类似。
不过招股书中做了问卷调查,76%的能辨别清楚这两个的区别,对此表示质疑。
个人认为,这种山寨公司主要是商标专利等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可能引起纠纷,不过从乔丹的招股书来看,还没看书有硬伤,公司盈利能力等也不错,估计过会不会有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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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7: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achhelp 于 2011-11-23 17:37 编辑

有时候感觉,做投行的也这么多愤青,不知道大家做项目的时候是不是也敢这么牛,这么愤怒啊。我觉得不管上不上 我不会攻击这样的企业 能通过一个有争议的东西 把企业做好 这样的老板都是一个传奇 不管是乔丹或者杨白劳 ,能做这么好,能赚这么多钱,都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我们做PE的都觉得自己聪敏,民营企业老板这不好那也不好,但是人家确实靠自己的能力,白手起家能上市,都是一个传奇。没有不存在问题的企业,我们刚开始上市的公司,都是国家养不起的公司才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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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8: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圆圆 于 2011-11-23 18:06 编辑

我觉得楼主有偏见~~但抛出的这个话题很值得探讨!
老外经常抢注我们的民族商标!多少民族品牌在境外受到抢注?在网上随便搜一下,“大宝”、“红星”二锅头、“大白兔”、郫县豆瓣、十八麻花。。。。名单郝然在目~
凭什么只能别人抢注我们,不能我们抢注别人?
SO我觉得乔丹能想到把乔丹的儿子注册成商标~是敏锐的市场嗅觉~!挺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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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20: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准儿真能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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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20: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挺好,都上,让市场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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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21: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过不了。
我支持不让其过。
象这种充分竞争行业的企业,又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和技术门槛,目前的规模已经足够大了,难道真要让其再融资一把,扩大产能,全中国人民玩的兰球只有它一家生产?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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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22: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个公司名字不叫“乔丹”,如果乔丹不是名人,有多少人会买他的产品?你会不会买?
公司的竞争优势第一条就是“品牌优势”,这个品牌优势来得不太体面。还不如361之类的,最起码也是从产品定位、质量一步一步积累起来的受众和品牌,而不是堂而皇之的打着“乔丹”的大名赚钱。
赚钱也没有关系,也算是国人利用外国人赚钱了,只不过赚的是自己人的钱。
从发行上市规则上来理性的看,没啥大问题,只要乔丹不来讨说法;但是在情感上,这样的公司上市总觉得挺恶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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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1-11-24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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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23: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xinhuaishiye 发表于 2011-11-23 16:31
看了一下招股书,一直以为和美国乔丹有联系,起码有授权什么的,原来丝毫没有关系啊,就是利用错觉欺骗消费 ...

重点就是发行人虽然可能无耻一些,但是没有触犯现行法律呀,老乔莫说来不了,来起诉也赢不了。

人家的中文商标是“乔丹”,英文商标是“QIAODAN”,打的是擦边球,哪儿碍着你乔大爷了呢?

反过来,我注册一个商标就是“迈克尔乔丹”,就是“Michael Jordan”了,咋啦?叫这名字的人何止千百,会打篮球的也不少,咋就一定是乔大爷了哩?

我也姓李名宁,也是某一领域的大明星,我还就能因此起诉“李宁”品牌?莫说没有法律依据,道理上也说不过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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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23: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圆圆 发表于 2011-11-23 18:03
我觉得楼主有偏见~~但抛出的这个话题很值得探讨!
老外经常抢注我们的民族商标!多少民族品牌在境外受到抢 ...

三个层次的问题:

一是中外有别,老外注了我们的牌子、我们又注了人家大腕儿的牌子,有人因此觉得光荣和智慧,有人因此觉得媚外和下作。个人觉得,两种说法都是区别心太重。

二是诚信问题,“占用”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并且用它来盈利,好像你看到韩国人“注册”了孔子和端午节,姜昆大叔“注册”了相声世遗,还有当年六小龄童“注册”了美猴王,都是如此,很恶心人,像吃了死耗子。

三是道德问题,就像西部火车站常见的 康帅傅 (KANG SHUAI FU)方便面一样,相当无耻,相当恶劣。

但是以上一切都不是法律问题,人家不违反现行法规呗。发行人也说得很明确,“QIAODAN”不同于“Jordan”,“乔丹”也不同于“Jordan”,甚至我就是叫了“Michael Jordan”也不等同于就是那个MJ,Michael在美国是再常见不过的first name,Jordan更是大姓,叫这名字的人和名人不知凡几。好比不能因为我也姓李名宁,也是名人,就起诉“李宁”一样。

再延伸一些,如果说这种案例对我们以及做项目有些启发,就是台湾陈大律师说的:“违反法律的事情不能做,违反道德的事情随便做”…… 当然,我们要加一条,违反会里明确态度的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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