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IPO前:公司股东包括自然人甲,有限合伙企业乙。
-乙为员工持股平台,股东提前转让了一部分公司股权给乙持有,并且实施了一轮股权激励,有一部分员工在平台内做LP,相当于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公司股权。
-甲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GP,没用完的激励额度均由甲持有且整个平台企业持有公司那部分股权的表决权实际由甲行使。
-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问题1:公司IPO后:甲希望把乙中剩余的激励额度用来激励员工,应如何实施?
问题2:如果按上市前的股权激励思路,甲在平台企业里把财产份额以低于二级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员工持有,面临哪些法规限制?
我所想到的不知是否正确和有遗漏:
(1)甲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企业乙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是否要锁三年?
(2) 在平台内部,甲作为GP所持有的财产份额是否也要锁定三年?
(3) 这种上市后仍以间接持股的方式来实施股权激励是否被认定为股权激励行为?是否应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约束?尽管是间接层面的转让,价格、额度是否受限制、低价转让仍需要做股份支付进入公司成本?
(4)有没有更好的其他实现方式?
1. 基本是你想怎么弄就怎么弄。
2. 主要是股份支付和税收问题。
3. 甲需要,其他至少1年。
4. 是的。
5. 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