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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azhong

[疑问求答] 拟中期利润分配 需要审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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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6: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七、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经审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以现金分红方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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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2 10: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深交所上市规则6.7,创业板上市规则6.8也都规定: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但是每年的中报指引工作也说的很明确:仅以现金分红方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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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2 10: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3号: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1年6月15日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四、上市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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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2 17: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金分红不需要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一、上市公司确须进行中期分红派息的,其分配方案必须在中期财务报告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会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制定;公布中期分配方案的日期不得先于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公布日期;中期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其中期分红派息事宜按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该文被废说明上市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可以不再进行审计。另外:《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3号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四、上市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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