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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vysezhou

[必考知识点] 【容易糊涂的知识点】受证监会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可采用的再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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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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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7: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还出了一个考点,关于“现任”的问题,如果补处罚或公开谴责的董事在发行申请前辞职了,是否还有障碍。当时考时其他的考点想到了,但“现任”这个点疏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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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5: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目前证监会对重大违法行为的尺度,《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中“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除了警告都可称为重大违法行为。
严格的说,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也可能包括单独的警告,如果仅是警告,则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但据本人查阅证监会网站上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措施基本上为警告,同时罚款【】万元。因此,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此处已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为证监会颁布的法规,因此,个人认为,试点办法第八条中的重大违法行为亦应包括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结论同意二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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