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丙丁四人拟任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不影响当事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有(B,D)
A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的总经理之职。(影响,属于一年内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B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持有A上市公司7%的股份。(不影响,1年前)
C 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影响,正在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D 丁的哥哥是持有A上市公司2%的自然人股东。(不影响,哥哥不是直系亲属。参考: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