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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收购 豁免要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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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1: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是说:不需要要约收购了?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是说:不需要要收购了,而且申请豁免程序更加简易?

发表于 2010-12-12 20: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没有人来回答,我也一直很费解,没操作过,不是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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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21: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是说:不需要要约收购了?第 ...
tqhh 发表于 2009-12-8 11:17



    符合62条的,收购方的收购不需要以要约方式进行;符合63条的可以用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主要就是指不需要取得证监会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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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22: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tqhh 发表于 2009-12-8 11:17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是说:不需要要约收购了?第 ...

是指申请豁免要约有两种方式:一般方式和简易方式。一般方式需要ZJH核准;简易方式不需要,只要ZJH 10日内不反对就可以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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