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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uguitian_1

[疑问求答]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协议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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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23: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对楼上所说的第1种情况,我认为:如果申请免于发出要约获得批准,则直接履行协议收购,完成10%的收购;如果未取得豁免且拟继续履行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即对剩余62%的股份发出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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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4: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申请豁免,不仅这8%或10%,要向另外的72%发出全面要约,别人卖多少,就得收购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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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7: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全面要约,部分要约是收购全部股东的部分股份,而不是特定对象的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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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6: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见:题目情况属于《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第47条之——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即由30%以下到30%以上。
题目说,不申请豁免,那么就按要求,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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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7: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wzycpa 发表于 2011-8-5 15:44
 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 ...

你说的情况是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
题目的情况是28%。
只能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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