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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判断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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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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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16:4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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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6 收起 理由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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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17: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错,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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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18: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说的情形是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情况,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本题,按照《公司法》规定,不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只对其他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同于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本题“错”。
还想探讨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意思是,清算时,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可不可以算做对公司法的补充呢,就是有限公司股东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愿高手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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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18: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按道理应该都承担连带责任,否则的话,容易出现股东合谋,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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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0: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不错,答案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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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3: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答案为错无疑,三楼所举的债权清算情况下,也仅是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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