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第6条: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第43条: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请问: 在实际操作中,担任联合保荐的两家保荐机构如何划分各自的职责和义务?证监会对于联合保荐有没有明确的操作指引之类的法规或通知?
问题包括:
1、是否需要2家各自独立撰写并签署《发行保荐书》,还是说共同撰写签署一份《发行保荐书》即可?
2、对于证监会来说,担任联合保荐的保荐人,其地位、职责、义务是否是一致的?所谓的第一保荐机构担任什么职责?第一保荐机构和第二保荐机构具体有什么区别?
3、尽调中,如何划分各自的角色和责任? 是各自组建团队独立工作,还是说可以由2家保荐机构共同组建团队、一起参与尽调及申报文件撰写? 2家保荐机构是否都应该全程参与尽职调查过程?实际操作中,是否可以由1家机构主要操作,另一家仅仅签字、做个通道?
4、如何划分工作量,又如何分配利益?比如:保荐费怎么分配?后面的承销费怎么分配?是否由2家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协商一致、签署协议即可?
非常感谢大侠们能够予以解答或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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