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886|回复: 3

解释一下以下文件的意思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5-25 10: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的,收购人可以向我会申请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收购人可以向我会申请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近来,一些上市公司股东咨询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是否符合《收购办法》和《重组办法》的上述要求。我会认为,《收购办法》、《重组办法》的上述要求,旨在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相对稳定,以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保障投资者可基于控制权归属的明确预期作出投资决策。实践中,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案例,反映了部分上市公司基于资源整合及长远规划发展的考虑进行集团内持股结构调整的合理需求。经研究,我会认为:

一、适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时,在控制关系清晰明确,易于判断的情况下,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上述规定限制转让的范围。

上述文件是啥意思泥,好象以前就没有文件限制,有没有高人解释一下文件的精神,

评分

参与人数 1 +15 收起 理由
noah59 + 15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0-5-25 11: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文件就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楼主的资料来自法律适用意见4号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4 13: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说在同一控制人下不同主体间的转让,不需要豁免,证监会明确了一下。不知道理解得对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4 16: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即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除不需要申请豁免外,另不受12个月及36个月不得转让股份的限制。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3 收起 理由
王军 + 3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6-25 21:33 , Processed in 0.215411 second(s), 35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