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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5 20: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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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环保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表述比较具体,可资借鉴:
根据财政部财管字[2000]200 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 股股票……”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财企[2009]94 号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和负责监督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各级财政部门。第八条: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的相关规定,省级财政(国资)部门拥
有国有股权管理职能,有权批准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认定国有股东及确认其承担转持义务等事宜。
为确认海淀科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性质、明确海淀国投与海淀科技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等事宜,海淀国投通过海淀区国资委及海淀区人民政府请示了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国资委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国资厅产权[2008]80 号《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函》“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标注国有股东标识:1、政府机构、部门、事
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的相关规定,出具了京国资函[2009]54 号文件,对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作出了确认,海淀科技持有的发行人的2,768.31 万股股份不属于国有股权管理的范
围。
凯文律师经审慎核查后认为,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北京市国资委拥有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其对海淀科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性质、海淀国投与海淀科技之间的控股关系等事宜所作出的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北京市国资委京国资函[2009]54 号文件,海淀科技所持有的发行人的2,768.31 万股股份不属于国有股权管理的范围,因此,海淀科技不属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亦不承担《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国有股转持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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