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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ulet

[疑问求答] 公司设立时货币出资比例为30%,请问后续增资是否可以只用非货币财产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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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21: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30%应当是货币资产占增资后的总注册资本的30%,并非每次增资都需要30%的货币,只要增资后货币资产占总注册资本的30%即可。
同意楼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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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12: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ASHAN7601 于 2012-4-28 16:37 编辑

《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27条3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可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第179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此条可知,有限公司增资时货币出资额亦应不低于新增注册资本的30%。

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作了变通解释或者规定。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允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货币出资比例以全部注册资本额为基准计算。”《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鄂工商文【2009】212号),“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增资后股东累计货币出资达到注册资本30%的,允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货币出资低于30%”。

我的疑问是各地工商局有权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做与本意不一样的解释??这样的解释符合立法本意?或者是立法本身就有歧义,可以做出变通的解释?如果不符合立法本意,这样的解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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