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202|回复: 0

[疑问求答] 对公司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定的理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7-16 18: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上述三项是否在在程度上有所差异?个人理解:如公司章程明确授权,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有权限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如公司章程明确授权,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无此权限)可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则必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以上三项所要求的条件是逐渐加强的。

不知个人理解是否有偏差,请指教。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行云课堂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5-8-14 20:16 , Processed in 0.449587 second(s), 2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