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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出资的房产未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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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21: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经过评估)未能过户,打算用现金补足。
是否需要就此事宜出具验资报告?与是否实际使用该处房产是否有关?
发表于 2010-8-4 08: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可以,但要注意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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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0: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坛子里以前有篇文章,讲出资置换的,你搜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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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0: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现行的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司法更加注重的是股东对公司注资资产的利用情况。且资产情况应该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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