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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3725|回复: 5

[疑问求答] 公司债券铁定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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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9: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貌似应该有债券持有人大会通过变更亦可,但持有人大会表决事项中并无此条款,请达人指点,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0-8-9 19: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如铁定不能,则意味着只要曾经发公债且变更用途的,必然不能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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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5: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亚,但是要给债券持有人回售的权利,好像还要开债券持有人大会,属于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格式准则指引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实务:我们一个企业债项目正在研究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呢,公司债大多为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这类的问题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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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5: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在<公司发行证券试点办法>的27条,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况中,第一项就是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因此,结合实际案例,如果履行了正常的持有人大会程序,就不是违法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影响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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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9 20: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问题,有实际案例: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7日召开三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及三届十二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通过公司关于阳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三、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相关条款的议案。

四、通过关于部分变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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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5 14: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herryzhang7606 的帖子

分析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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