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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少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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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21: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几天过会的辽宁大金重工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招股说明书中说明了原因。当地社保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未要求企业补交社保和公积金,并为企业出具了证明文件。

请问项目中遇到企业少缴社保和公积金时应该如何处理?

证监会对企业少缴社保和公积金的态度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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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22: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保、公积金问题:按规定执行。但由于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因此本着历史问题历史看的原则,只要不影响发行条件就可以;未来的要进行制度上的合理安排进行规范。但有个文件,表述为:有缴纳能力,拒不缴纳的不能发行上市。【现在看来社保和公积金问题困于各地混乱的现状会里的态度还是比较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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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6: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股东承诺对潜在补缴或追缴承担责任咯,一般主管机关出具证明后基本上不会作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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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21: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好像要保证招股书签之后一定要交,之前的堆足理由、老股东作个承诺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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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16: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春秋正道 于 2010-9-28 16:49 编辑

劳社部发[1999]36号 《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1月25日

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清欠任务。对经调查确认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除按《征缴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将国有企业缴费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依法缴费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除不能晋级、评选先进和获得年终奖金外,拖欠当年还要给予警告,次年仍拒缴纳的,给予撤职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其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不予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及增加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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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kee + 10 这个都能找到,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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