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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改制中按净资本折股还是按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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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21: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国有独资公司整体改制为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若想3年持续经营连续计算,应如何办?
根据<首发办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若想连续计算,需要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
但根据《国有资产法》,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虽然《国有资产法》将"改制"定义为:(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但显然也是包含了上述情形的.


请问该改制过程中,若想3年连续计算,是应按账面净资产折股,还是按评估值折股?
发表于 2010-8-12 22: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qianbeier


    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里面,是包含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
    个人认为,如果该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公司形式,应是可以以经审计的账面值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为保持业绩连续计算,而又要符合股份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建议在改制前引入一名外部股东,然后再作整体变更。
    当然,如果该公司能量很大,可以直接参考中铁工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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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11: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操作过程中,改制是用经审计的净资产进行折股,评估值折股会存在评估调账,业绩不能连续计算的问题。但是对于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的国有独资企业,如果上级主管部门特批,是可以用评估值调账折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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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8-18 23: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叫他是国家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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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8: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规定,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而我个人的理解:
1.从纯粹适用规则的角度
要改制为股份公司,肯定需要先引入另外一名股东。这个阶段属于“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适用评估折股的规定。
但是从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已经不再属于“改制”的范畴,不再适用评估折股的规定。

2.其次,从法规的理解的角度
按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属于特殊的一种变更方式。这种情况下,属于“净资产出资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因此不再属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具体的某一形态,因此可以不再适用那条规定。

从理解上,我认为,那条说的是,如果改制时,有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的,应当进行评估。而不包括“净资产折股”这种方式

总而言之,通过1,应该就能够避免适用《国资法》的规定了。
个人的一些理解,不见得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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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1: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控股企业改制时按照评估值,可以连续计算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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