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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足30%也不是第一大股东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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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6: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0年08月02日     


答:《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结合实践,对于本条款的适用问题,明确要求如下:
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问题:
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不是第一大股东,如通过收购持有5%,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发表于 2010-8-16 20: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持股5%以上股东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其收益归公司所有那个规定走。
但是,对基金公司因投资上市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票超过5%时,不按上述规定走。
个人认为,楼主所言情形应该无须锁12个月,按6个月那个限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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嘟嘟之父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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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7 15:4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tqhh


    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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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7 13: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是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或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取得控制权的两个标准:1、是30%股权的数量标准;2、性质标准,成为第一大股东。
因此,不到30%,但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构成收购。锁定12月。否则,不构成收购。

当然信息披露的文件不同。过30%线的股权购买,披露收购报告书。没过30%,但成为第一大股东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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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发表于 2011-5-12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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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圆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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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7 13:27:26 | 显示全部楼层
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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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7 13: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楼的说法,因为收购管理办法的收购概念不包括30%以下的情况,从“第九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这条就可以看出,这里说的收购是指30%以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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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22: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那基金公司是按照什么来操作的呢?有没有依据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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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09: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问题源自于以下案例和规范文件: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界定情况的函
上市部函[2009]17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你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监管情况的汇报》(以下简称《汇报》)收悉。《汇报》提出目前有关法规对何为“上市公司收购”尚无明确定义,使得市场对30%以下的权益变动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存在理解上的困惑,现阶段无法认定国通管业第二大股东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合计持有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管业或者上市公司)23.32%的股权行为是否构成收购。经研究并咨询法律部意见,现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界定情况以及国通管业控制权变动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界定
  现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没有对收购进行定义,但从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立法框架和条文内容来看,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为了获得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2005年《证券法》修订时,明确“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人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办法》第74条根据《证券法》第98条规定,明确“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我们认为,该条旨在公司控制权变化后要保持相当稳定,上述股份锁定期的安排,是以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变化为标准的。对于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30%,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应当适用《证券法》第98条有关股份锁定的规定。

二、关于国风集团因合计持有国通管业23.32%股权行为是否构成收购
  根据你所公司管理部来函所述,国风集团于2008年9月3日经合肥市国资委批准通过承债方式整体收购巢湖一塑,导致其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国通管业23.32%的股权,成为国通管业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属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因属持股未达到30%的控制权变化,国风集团应当进行详细披露,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监管部门对其实行事后监管,发现其不符合收购人要求的,监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收购,限制其表决权的行使。在相关股份处置方面,国风集团应当遵守《证券法》第98条的规定。
  请你所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证监公司字[2007]20号)等要求,做好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及监管工作,并对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上市公司监管部
2009年12月14日

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安徽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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