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st.lin 发表于 2010-9-1 19:55
尝试回答一下:
AB
我记得部分要约是条件比较严格的,是刚刚达到30%时就必须提出部分要约,其他情况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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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B是错的。关键点在于拟协议收购是汇总计算,还是单独按每个协议计算。原条文如下:“第四十七条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四十八条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派出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通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
我的理解是,协议收购下,如果第一次协议收购30%,完成,过户,拥有30%股份,本来打算签订第二个协议收购10%股份的,那么这个协议不能执行,需发出部分或全部要约,除非豁免。
若签订的一个协议收购合同标的就超过30%,如拟一次性收购40%股份,那么可以按协议执行其中30%股份的收购,剩余的10%的收购必须发出全面要约,除非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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