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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股权激励提取奖励基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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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23: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提取激励基金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  

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

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问题:这里的激励基金是什么东西?标的股票来自增量,既是增发股票,同时激励基金又不能资助激励对象,那这激励基金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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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6 收起 理由
oshistone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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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0 10: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这种问题最好问问会计和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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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1 22: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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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02: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奖励基金可以提取,但是不能用来认购增发,但可以用来购买存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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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3: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0-10-12 14:04 编辑

这是个好问题,我也老在想,强烈顶下,请大家踊跃聊下
 证监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这意味着,证监会严格地封上了奖励基金方面的口子,即明确了上市公司不得为股权激励计划受益者买单。
  
?《公司法》第143条以及《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将支付给职工的股份定性为奖励,而《股份支付》准则将股份支付定性为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报酬。尽管《股份支付》准则第2条将对职工的股份支付解释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交易,但对授权后不可立即行权的股份支付,准则将等待期区分为规定服务期间和达到规定的业绩条件。由此可见,准则并非认为所有的股份支付都是报酬型的,但从会计确认的角度讲,无论是报酬型的股份支付还是激励型的股份支付,股票期权的价值统统在费用中列支。<FONTHFJ56KUBJZWKXE5P


另外问下股权激励一定要分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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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4: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王军


    《股权激励备忘录1号》第四条规定:

四、分期授予问题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授予,则授予数量应与其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




    由此可见,股权激励不一定都要分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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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4: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一次授予,但一定要分期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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