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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发行承销管理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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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0: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初步询价后定价发行的,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此款删除)



请教大家,证监会删除此条的用意?


如果中小板和创业板,有此情况按那条处理?
发表于 2010-10-15 11: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删除该条,是为了执行这个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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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5 11: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啥文件?贴一下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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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2: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日发布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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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2: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2L说的是,《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是10月份刚刚出来的。

此外,再贴一条我对其它修改的理解: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条,有可能会为以副主承销的身份作为保荐人打开个口子。现在大型券商设立基金的很多,按照基金法,如果做主承,基金就不能买。像上市银行的再融资这种,受很大影响。兴业、南京、工行,中信都是因为这个原因没有成为保荐人,其它大券商也有类似情况。这个口子可能会放开为,保荐人作为副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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