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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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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2 10: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问题:到底是持股5%以上股东公告,还是上市公司接到通知后公告,即公告的义务人是股东,还是上市公司?

发表于 2010-10-22 10: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个应该讨论的问题,我知道减持一般是上市公司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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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2 10: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股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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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2 11: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是股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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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7: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股东委托上市公司去办理公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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