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指出:如果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股份支付协议或授予权益工具的,应当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无法行权的权益工具支付做了除外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激励对象没有满足可行权非市场条件,不能行权而取消股份支付协议的,企业不必按上述规定来做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讲解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在等待期内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均应对激励对象能否满足可行权非市场条件进行估计,对于估计不能满足可行权非市场条件的部分或全部不确认当期损益。对这一事项的处理属于会计估计,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不调整年初的留存收益。 例如:20*1年1月1日,A企业授予10名激励对象每人100份股票期权,其可行权条件为两年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均达到20%,每份期权在20*1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是20元。 20*1年末,A企业净利润增长为24%,并且企业预计下一年会有相同幅度的增长。因此企业在这一资产负债表日确认费用10000元。 10*100*20*1/2=10000 20*2年末,由于市场发生变化,公司净利润增长为10%,没有达到行权条件,不能行权。因此企业在这一资产负债表日不确认费用。 上年已计入的费用不做调整,该份激励计划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