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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822|回复: 9

[疑问求答] 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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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4 16: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否需要履行减资的程序,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偿还或增加担保的权利。
发表于 2010-10-24 17: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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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4 19: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的  同一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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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4 19:3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公司法》第143条,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情形之一:(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若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不是出于减资目的,不需要通知债权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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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oshistone + 10 呵呵,我就想成减资回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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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4 20: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补充一下:减资和合并都需要通知债权人。
但是,很奇怪的是,如果发生143条的第四项,公司将回购的股份进行注销,那是否也算减资,需要履行债权人通知公告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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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4 20: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补充一下:减资和合并都需要通知债权人。
但是,很奇怪的是,如果发生143条的第四项,公司将回购的股 ...
oshistone 发表于 2010-10-24 20:14



    既然是回购并注销股份,那自然属于减资,理应履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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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4 21: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三个都是主动式减资,只有第四条是被动式减资,主动式减资肯定要履行债务人公告等义务,但被动式减资没有找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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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01: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atelinchen 于 2010-10-25 01:40 编辑

回购如涉及股份注销应履行减资程序,如是属于(二)(四)情形计划在六个月内转让或奖励职工计划在一年内转让,应不需要履行减资程序。以减资为目的的回购肯定是需要履行减资程序、通知债券人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是规范以减资为目的的回购行为的,18条规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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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1 17: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注销股份为目的,必须通知债权人,如为转让,则不需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是为了注销股份;因此不完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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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均予以注销,管理办法一开始就界定了,所以是减资,一定需要通知公告债权人。  发表于 2012-7-17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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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10: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购和减资没有必然的联系,回购可以减资,以可以进行股权激励或者合并、分立等。如果是为减资或合并为目的,必须通知债权人且公告,如果是为股权激励或分立,股本不会发生变化,则表示偿债能力无变化,可以不需要通知债权人。这是《公司法》的立法初衷,任何证监会的文件不应该也不会违背法律的立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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