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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836|回复: 4

[模拟出题] 哪些是行政许可,哪些是行政处罚,哪些是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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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10-28 09: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准首发批准重大资产重组
豁免要约收购
批准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
注册从业资格、高管资格、保荐人
认定为合格询价对象
允许从事特定的证券业务如自营等
获准再融资

监管谈话
警示函
经负责人批准限制出境
警告
交易所公开谴责
罚款
市场禁入
认定为不适合人选
限制分红、领薪、福利、行股东权利
责令转让股份
不接受服务机构报送的文件
责令整改
停业
停止新批业务
吊销执照
指定其他券商托管
撤销证券公司

评分

参与人数 1 +5 收起 理由
chensidarkhorse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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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11: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管措施一般包括: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约见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认定为不合适人选、责令更换相关人员;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警告、行政拘留、限制经营、撤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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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12: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cherryzhang7606


    在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从第六十六条可看出责令改正并非监管措施,但是在信披办法中,从第五十九条可知又明确列其为监管措施;所以究竟如何,估计证监会自己都搞不清。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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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12: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的监管措施是一种变相的行政处罚,可能因为交易所是事业单位,没有行政权力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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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11: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核准首发批准重大资产重组
豁免要约收购
批准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
注册从业资格、高管资格、保荐人
认定为合格询价对象
允许从事特定的证券业务如自营等
获准再融资

除了“认定为合格询价对象”不能肯定,其他都是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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