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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收购管理办法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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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8: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十九条 依据前条规定所作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须披露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九)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内容及收购协议的生效条件和付款安排。
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6个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是不是可以理解收购人拥有的股份在超过30%时已披露了收购报告书,以后再增加拥有的比例只需权益披露就可以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9 18: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和重组管理办法性比,收购管理办法没有条理性和操作性

点评

我同意。  发表于 2011-8-4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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