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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监管函[2008]6号 各保荐人: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文件《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的相关规定和发行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首发申请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业生产经营公司首发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相关意见的,不受理申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
二零零八年一月九日
该通知没有对再融资提出要求。
并且证监会在燕京啤酒再融资有关环评事项答记者问时明确:
“在实践中,环保部门的日常核查与证监会再融资的核准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两者并不互为条件。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保部对再融资项目环保情况进行核查之后,需将核定结果在其网站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函件形式报送证监会。从这个规定本身来看,环保部出具的环保核查复函并非是再融资获得通过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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