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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aleyin

[疑问求答]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7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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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1: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uopu 于 2010-12-7 21:59 编辑

回复 10# allenleo

差别在继续收购的方式。继续收购采用要约的(这时候当然是自愿要约),可以部分要约。
继续收购采用要约之外方式的,豁免不成功或者不豁免的,必须强制全面要约。比方坚持要协议收购超过30%的,必须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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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3: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这儿也有同样的疑问,我的感觉是,在无法得到豁免的情况下,则说明本次收购既不是解救上市公司于水火,也不能证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实质上是一个运作良好的上市突然更换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变更这样的大事照理是需要全体股东作出决定的,小股东是否愿意接受新的实际控制人在协议转让的过程中无法表达,因此通过全面要约的方式来解决小股东表达意愿的途径,如果仅是部分要约,则新的大股东可以简单回避征询其它股东的意见,因此部分要约在这里不能成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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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02: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证监会已经列出了那么多可以豁免的条件,够宽松的了,你既然收购了30%还不满足那些豁免的条件,说明证监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本就是不想要你收购,但是你坚持要收购,证监会又没办法拦你,你就全面要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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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3: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这个“必须全面要约”,是针对”协议收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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