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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有限售条件股东的权利问题,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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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00:3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500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占其总股本的3.20%。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甲公司行使以下权利(均为相互独立事项)符合规定的有:
A、乙公司某董事越权代理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造成公司损失1000万元,甲公司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董事。
B、乙公司股东大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一项未经审计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股东大会决议。
C、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下属项目公司A已经出现亏损,单独向乙公司董事会提出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解散该项目公司A。
D、乙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拟以换股的方式吸收合并丙公司,甲公司在该次股东大会上投了反对票后,有权要求乙公司回购其500万股有限售条件的股票。
E、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的股东大会提议独立董事人选。
F、乙公司某监事违反持股禁售规定,在6个月买卖乙公司的股票获利10万元。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董事会在30日内向该监事收回该10万元收益。乙公司未在限定的时间内执行。为此,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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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06: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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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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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08: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erryzhang7606 于 2010-11-12 09:27 编辑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500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占其总股本的3.20%。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甲公司行使以下权利(均为相互独立事项)符合规定的有:
A、乙公司某董事越权代理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造成公司损失1000万元,甲公司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董事。

B、乙公司股东大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一项未经审计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股东大会决议。对
C、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下属项目公司A已经出现亏损,单独向乙公司董事会提出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解散该项目公司A。错
D、乙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拟以换股的方式吸收合并丙公司,甲公司在该次股东大会上投了反对票后,有权要求乙公司回购其500万股有限售条件的股票。对
E、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的股东大会提议独立董事人选。对
F、乙公司某监事违反持股禁售规定,在6个月买卖乙公司的股票获利10万元。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董事会在30日内向该监事收回该10万元收益。乙公司未在限定的时间内执行。为此,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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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09: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F,是股东代表诉讼还是股东直接诉讼呢?
从诉讼的结果来看,该笔收益应当归公司,而不是原告股东所有,该算是股东代表诉讼;但是监事违规交易损害的并非公司利益,而是股东的利益,又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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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09:44:48 | 显示全部楼层
F应是股东代表诉讼,因为收益权在公司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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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09: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A为什么是错的?D应该是正确的吧,为什么1楼给的答案是错误的呢?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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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1: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B、E、F
A、 《公司法》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例中损失已发生,并无情况紧急可能再度发生损失的说明,不得直接提起诉讼。
B、《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C、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请求权无时间要求】(根据上市股东大会规则,则为连续90日10%的表决权股东)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公司持股少于10%,且上市公司亏损未达到实收股本的1/3
D、公司法规定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股份,股东不能因上市公司反对合并决议达到提前套现的目的
E、1%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人选
F、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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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2: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题,总结的比较好。
一直都没有注意A和F以谁的名义起诉。
但D项,个人以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投反对意见后,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票,是股东的一项权利,另外在公司法中也没有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产生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事项,公司就应该回购其股份,无论是否处于限制状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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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2: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D、公司法规定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股份,股东不能因上市公司反对合并决议达到提前套
题目并没有说是否持有一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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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3: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AEF
A 有权,只是要先履行程序,但应该算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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