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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kilover

[历年真题分析] 2009真题:需要省政府确认文件或国有股权批复文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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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20: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没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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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8 21: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C、国有企业改制;

国企改制要看该企业是哪一层级的企业,如果只是地市级所属的国企,则到市一级的国资部门拿批文就可以了,改制时具体得看企业所在地市出台的相关改制文件中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并不一定非要拿到省一级国资部门的批文。所以我个人不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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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9 00: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C、国有企业改制;

国企改制要看该企业是哪一层级的企业,如果只是地市级所属的国企,则到市一级的国资部 ...
li_zeren 发表于 2010-12-18 21:52



    不是吧,那A的级别更低呢,都镇办企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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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02: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题考得是哪个法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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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08: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fzj_2010 于 2010-12-20 08:18 编辑

深交所《中小企业股票上市问题》(二)
6. 发行过内部职工股的企业的申请材料有何特殊要求?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材料中,除常规材料外,还应提供的文件包括:有关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演变情况的文件(历次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批准文件、内部职工股发行的证明文件、托管机构出具的历次托管证明、有关违规清理情况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对前述文件真实性的鉴证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情况的确认文件;中介机构的意见(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保荐人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
8.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发行上市应注意什么问题?
定向募集公司的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1992年5月15日原国家体改委等五部委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及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股份公司(包括定向募集公司)的组建,由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2)根据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分别向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的体改部门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定向募集公司应根据1995年7月3日国发[1995]17号《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1996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工作。股份公司在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后,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并依法进行重新登记。
(4)定向募集公司的批准设立时间以正式批文日期为准。批准文件有筹建批文和确认批文两部分的,如果筹建批文不包含股本结构和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数量,批准设立时间以确认股本结构的批文日期为准。
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内部职工股的发行依据:定向募集公司应根据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发行内部职工股。
(2)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比例:
①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发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至1993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 [1993]22号文)下发期间,发行内部职工股须经批准且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
②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发布《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至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发文禁止再批准设立定向募集公司期间,内部职工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能高于2.5%。
(3)关于定向募集公司暂停审批和停止审批的规定:
①1993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发 [1993]22号文至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发文规范内部职工持股期间,暂缓审批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
②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发布《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以后,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内部职工股的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处理标准
①1992年5月15日至1993年4月3日,对于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公司,审核人员应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该文件应说明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和规范过程及公司在内部职工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
②1993年4月3日至1993年7月1日,对于擅自批准成立的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审核人员应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该文件应对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及规范情况进行说明,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并承担责任。
③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19日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审核人员应要求对超过总股本2.5%的部分或未经批准发行的内部职工股进行清理,同时要求公司提供有关清理款项的发放凭证,注册会计师应对款项的发放情况进行验证。
④1994年6月19日以后审批的内部职工股,审核人员应要求公司全部清理完毕。
⑤个人以个人或法人名义认购的定向募集公司法人股,即使后来有关部门将其确认为内部职工股的,仍应视同为法人股。
(2)清理方式:
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及93年7月1日后违反有关规定超比例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可采取发行人回购、法人收购等方式进行清理。
(3)内部职工股的托管:
①根据1993年7月5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体改生[1993]115号)的规定,内部职工股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集中托管,不得在社会上转让,进行交易。
②在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时,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出具托管证明,托管证明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
a.托管与被托管单位的名称、前十名个人股东名单、持股数量及比例、应托管股票数额及实际托管数额、托管完成时间。
b.未托管股票的数额及原因。
c.对未托管股票的处理办法。
d.法人股及国家股是否已进行了托管。
e.若股票已全部托管,托管证明中必须有“全部集中托管”的字样。另外,托管机构应在出具的托管证明中保证其所陈述的事实和数额真实准确,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③省级人民政府应对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内部职工股的托管情况出具确认文件,保证内部职工股已全部集中托管。
9. 为什么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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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08:2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曾经看到有人说答案是ABCD,
如果从清理职工股的角度来看,是对的。不管如何,只要涉及职工股,都是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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