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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211|回复: 6

[疑问求答] 股份公司的章程中是否可以规定“董事会决议需2/3以上全体董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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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0: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反收购..................................
发表于 2010-11-18 11: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可以的,但不要像黄广裕那样,董事会权力太大时,大股东却没有了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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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2: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没有给予章程自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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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2: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论坛此前有讨论过,应该不行,违反公司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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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3: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在股份公司一章中明确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没有例外情形,所以我理解,章程中不能做出2/3以上董事通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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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8: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个人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可以对董事会的职权作出类似的规定。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没有如此规定,所以只能依照《公司法》目前条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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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21: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极端了!不会出这种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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