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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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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13: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iwasg 于 2010-11-19 13:39 编辑

在这个法规中的法人股,是指国有法人股还是广义的法人股?

而且还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难道对于25%以上外资的也不享受?


但这条规定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果25%以上不享受外资待遇,那去税务部门办理啥呢?疑惑啊!!

发表于 2010-11-19 13: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出了并购管理办法与战略投资的法规,那个文件还有必要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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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9 13: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王军

但是你看考纲啊,还专门的一部分。再说这个文件也没有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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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00: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还是看看吧,怎么搞呢,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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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01: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废止不代表还有效,证监会很多文件没有废止,但是后来出现的规定的内容很多都涉及了原来的规定,那实际上原来的规定就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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