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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183|回复: 4

[疑问求答]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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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22: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里如果是50%,那不是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90%要求不一致,各位大虾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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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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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00:4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理论上讲,似有摊薄原有股东权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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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01: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参照……定价原则……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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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01: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记得上市发行管理办法最后的附则里有句话,说股权激励的办法另行制定。所以没有任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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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4: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为什么是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而不是主板、创业板的发审委讨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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