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895|回复: 6

[疑问求答] 关于股权激励的两处疑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2-7 12: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此处是否该理解为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还是应该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29条允许因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事项发生时作出行权加速、终止等规定,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又规定“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由于后者发布时间较晚,是否可以认为按后者的要求来执行?还是说分国有和非国有,执行不同的规定?

评分

参与人数 1 +6 收起 理由
oshistone + 6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0-12-7 12: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1不是特别决议事项,2应以备忘录3为准吧。

点评

支持  发表于 2011-1-19 13:0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4 01: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权激励股东大会应该是以特别决议的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19 11: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2/3,管理办法37条明文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9 14: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1、应该是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的2/3通过吧,也就是特别决议。记得单个股东授予股份超过1%也要特别决议,授予对象的确定及范围也应该是特别决议。
2、备忘录3规范是上市公司,应该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且时间要晚,出文单位是证监会。综合看,应该是按备忘录3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9 15: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
涉及股本增加的股权激励应该是2/3
应该以备忘录3为准,国资委只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证监会的条例覆盖所有的上市公司,一般两者不同时,通常是从严处理,即不能加速行权,以防管理层利用并购做高股价,加速行权,变现获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29 15: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5-8-23 05:04 , Processed in 1.316761 second(s), 3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