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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限售股转让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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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0:3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以上两种情形的转让收入为什么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要是这样的话,那不是收入为0了吗?
发表于 2010-12-7 20: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1在解禁后转让的时候以前手持股成本作为扣税额的减项,2是为了不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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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0: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很奇怪,是不是这两种情况下相当于转让,按法理来说应该交税,但是按照这个规定交税实际为0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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