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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permanhaha

[模拟出题] 规范指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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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0: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A、        某中小板上市公司总经理兼任公司董秘,错
B、某创业板上市公司营销负责人兼任公司董秘,错
C、某创业板上市公司刚改选完董事,其中一位董事最近三年受过证监会行政处罚,对
D、某创业板上市公司拟用20%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独立董事、监事会、保代发表意见,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错
E、某深圳主板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保代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考察一次。错
顺便问一下:深圳创业板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多长时间现场检查一下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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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1: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gujing117


    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创业板是半年一次,保荐机构在半年报和年报后要公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包括募集资金的检查。季报不需要写报告,但是不排除各地证监局会有更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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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1: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上:C、某创业板上市公司刚改选完董事,其中一位董事最近三年受过证监会行政处罚,对

这个怎么能对呢,开玩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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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3: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D、某创业板上市公司拟用20%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独立董事、监事会、保代发表意见,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
在创业板规范指引6.16中怎么没有找到需要股东大会通过的条款.
我觉得:募集资金目前规定了三种:一是正常项目的.二是项目后闲置的,三是超募的.
D中缺乏条件.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
(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
(四)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实际使用超募资金
1、上市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之前,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个人觉得这里说明了要分闲置和超募情况,别外注意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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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anhaha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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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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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20: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深交所啊,所出的规定都不一致,创业板中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而到了中小板又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
任”,怎么想也想不出规定变化的逻辑和变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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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21: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sy2008 于 2010-12-14 21:52 编辑

什么逻辑咱不懂,但至少达到了一个目的,就是储备了丰富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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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9 11: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3.2.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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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9 11: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的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没有规定补流的比例啊
6.3.8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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