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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地方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事项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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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18: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致使国家对该上市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请问:如果地方上的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那么应由哪一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该人民政府批准后还用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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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18: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的,凡涉及国有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事项(归口国资委的)的均需要报送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致使国家对该上市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该款只是强调需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上报国务院国资委的情形。否则,可以由省国资直接上报国务院国资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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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19: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国有发起人股的变动都需要财政部或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还不仅仅是控制权变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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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6 10: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国资不需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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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6 16: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层层报批,层层备案,跑程序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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