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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教材P230的【例11-8】甲公司在20×8年3月12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120 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乙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乙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假定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根据本例的资料,由于乙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因而甲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乙公司。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甲公司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不能确认收入,已经发生的商品成本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3月12日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120 000 贷:库存商品
120 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34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2)20×8年6月10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时: 借:应收账款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000 贷:发出商品
120 000 (3)20×8年6月20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应收账款
234 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