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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依然

[必考知识点] 关于必考题的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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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0: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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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21: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依然 的帖子

非常感谢

第五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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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6 17: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剧啊!扫一眼楼主引用的法规——眼花缭乱!压根没办法记住,更别说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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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6 17: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果断放弃.

你可以给我温暖,也可以给我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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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1-26 19: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这的话有点说不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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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6 19: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不是司法考试,果断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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