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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084|回复: 4

[疑问求答] 老股转让与控股股东锁定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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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1 13: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10月修订)》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第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以上两个怎么理解呢?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老股转让规避36个月么?

求助,谢谢啦!
 楼主| 发表于 2015-8-21 20: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顶!d=====(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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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1 20: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第五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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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1 20: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来新人 发表于 2015-8-21 20:1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第五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

这里的36个月是指老股东在上市前持有的时间要超过36个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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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15: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有明确规定,自持有之日起,至股东大会通过公开发售方案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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