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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有限责任公司引进新股东可否约定只享有部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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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0 21: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公司拟引进新股东,但是只希望新股东享有部分权益,具体情况是这样的,甲公司下面有两个单独核算的厂,A厂和B厂,但是这两个厂不是独立法人,即不是子公司,最多算分公司,甲公司只希望新股东享有A厂的权益,也就是未来按照A厂的效益享受投资比例的分红,也只参与A厂的管理决策,B厂的所有权益概与新股东无关。

请教各位高手,这样是否违背了公司法?在章程中约定是否也不可以?万一公司清算的时候,是否新股东仍然享有所有甲公司的清算财产的分配权?

谢谢!
发表于 2011-1-21 07: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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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00: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拟上市企业应该不行吧。一般情况下,我也觉得如何能够知道A厂的权益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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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0: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分公司能独立核算,应该就可以。分红和优先认购是股东可以约定事项: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但是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就不行了,必须按比例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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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02: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观点,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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