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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g326

[疑问求答] 有关国有股社保基金转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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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20:38: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权益额为100*60%=60万股。至于给非国有出资人相应补偿,按二楼60*40%=24是否有待商榷,毕竟转股的60是国有出资人所有,我觉得补偿可能在于非国有出资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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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22: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1、假定某公司上市后总股份为A,其公开发行的股份为25%×A,则需转持的股份的计算方法为:
如国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大于或者等于A×25%×10%,则应当转持A×25%×10%;如持有的股份小于A×25%×10%,则应当将持有的股份全部划转至社保基金。
2、国有股东丙在转持了A(首次发行股份)×25%×10%数量的股份后,可以选择向非国有股东乙补偿,也可以由国有股东甲以分红或者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金库,不再补偿非国有股东乙。如采补偿方式,补偿的具体金额应当为A×25%×10%×40%(乙公司持股比例)×丁公司股票价格,但此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应当为国有股东丙入股丁公司时的股票价格还是丁上市时的股票价格值得讨论,两种价格存在着较大差异,对非国有股东乙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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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13: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甲公司100万股全部转让,国有由股东需要给民营企业40万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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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18: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shzyhlalala 发表于 2012-5-25 01:03
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

法条规定的只有相应补偿,没有比例,照理来讲, ...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是甲(国有企业60%,民营企业40%),即法规中所称的混合所有制国有股。
甲的股东国有企业并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其所转持的60万股上市公司股份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共同所有,即A所有
转持后,民营企业的权益被减少了,国有企业需要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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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18: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搞明白了,谢谢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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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19: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shzyhlalala 发表于 2012-5-25 01:03
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

法条规定的只有相应补偿,没有比例,照理来讲, ...

100万股全部都是属于国有股东甲的,而不是国有股东出资人(一个国有企业和一个民营企业)。而转持义务是国有出资人来履行转持义务。因此国有股东用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的60%为国有出资人去履行转持义务时,实际上侵占了民营出资人的利益的,因此要补偿民营出资人。或者国有出资人直接用现金去履行转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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